股份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1)發起人的范圍。我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是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包括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我國規定了只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 5 人。
(4)發起人的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批準設立公司的文件、招股說明書、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等主要文件。
(7)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應在 30 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
發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享有權利的特定人。發起人受發起人協議的約束,在公司成立后,其身份發生了轉移,具有股東身份。
推薦閱讀:
5635人閱讀
3914人閱讀
2541人閱讀
1976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92人閱讀
1206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