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第二規定了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責任;第三款規定了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責任。盡管規定的比較簡單,但涉及的公司治理問題卻特別復雜。我們先說一下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責任。
今天先講股東的權利和分類。
股東有哪些權利,這是在弄清股東濫用權利之前應當明確的內容。《公司法》第四條只列舉了三項關鍵性權利,其他用“等權利”來表達,說明立法者也無法明確、窮盡地列舉股東權利,或許窮盡列舉沒有現實意義,只能為后面的法條建立增加煩惱。
我們曾經試圖詳盡列舉股東權利,比如股東知情權,資產收益權,認繳出資優先權,股份自由轉讓權,優先購買權,異議股份回購請求權(亦稱評估權、異議股東評估權),股東資格繼承權,剩余資產分配權,重大事項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利,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確認無效訴訟權,對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權,主張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權利,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提議權及召集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權,對公司經營的質詢權,臨時提案權,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訴訟權和提起訴訟權,聘用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利,等等。
列舉的方法還存在概念交叉問題,比如股東表決權,我們經常將此項權利拿出來單獨討論,但它又是股東行使其他權利的一種方式,包括股東對重大事項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利、資產收益權,以及公司解散、分立、合并、增資等等,股東行使這些權利都依賴于表決權。在列舉股東權利時,就可能出現股東權利和股東行使權利方式上的交叉。
股東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也是一項必須予以尊重的權利,因為股東以會議的方式集體行使權利,不允許或者不通知股東參加會議,視為對股東權利的侵犯,此情形下作出的公司決議存在著瑕疵。
因此,《公司法》第四條才作了那樣的技術處理,學者才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類管理”。
1.自益權和共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自益權是指股東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如請求分紅的權利,請求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這類權利無需其他股東的配合即可以行使。
共益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故稱為共益權,如表決權。
自益權表明了股東的財產性請求權,共益權則直接表明股東權的身份性和支配性權利。
自益權主要是指財產權,共益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務的參與權,他們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
共益權主要是管理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種體現。主要包括表決權、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合并無效訴訟權、董事和監事選舉權、請求法院宣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無效請求權,以及代表公司對公司董事、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自益權主要是財產權,是股東投資的本來目的之所在,主要包括出資證明書或股票交付請求權、股份轉讓過戶請求權、分紅請求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
2.固有權和非固有權。固有權,是指除非得到股東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因此又稱為不可剝奪權。
非固有權,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予以限制或者剝奪的權利,又稱為可剝奪權利。
固有權往往是與股東基本權益相關的權利,如對股份和出資的所有權,普通股的表決權,這類權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確規定,以強行法形式賦予股東。
3.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單獨股東權,是指股東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共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獨股東權。
少數股東權,是指須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權利。如《公司法》規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才享有臨時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行使少數股東權,既可以是股東一人,也可以是股東數人的聯合。
4.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和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權利。比如,股東知情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股東對公司享有的權利,該權利發生在股東與公司之間。而小股東要求濫用股東權利的大股東賠償損害的權利,則是典型股東與股東之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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