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據相關規定,梳理了實務中適用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解讀時需把握五個要點。
一、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并不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行業特殊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難以從散戶處取得增值稅進項票據,而從產廢企業購買再生資源比例又普遍偏低,規定允許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此外,鑒于近年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存在的增值稅進項抵扣不足的行業經營現狀,40號公告在給予納稅人簡易計稅選擇權的同時,對于部分地方政府出臺財政返還政策,以地方財政返還形式減輕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稅負的問題,公告明確要求,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給予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業務的納稅人財政返還、獎補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二、新增退稅條件強化再生資源即征即退管理
相關規定所列的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要求納稅人申請享受公告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時符合7項條件,在規定條件基礎上,新增票據、臺賬,以及停止退稅條件、時間等方面要求,具體如下:
不得適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納稅人應當取得票據或憑證而未取得的購入再生資源成本÷當期購進再生資源的全部成本)。
納稅人應當在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銷售收入后,計算可申請的即征即退稅額:
可申請退稅額=[(當期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的銷售收入-不得適用即征即退規定的銷售收入)×適用稅率-當期即征即退項目的進項稅額]×對應的退稅比例
二是臺賬成為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的重要條件之一。納稅人必須建立再生資源收購臺賬,詳細記錄再生資源供貨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及身份信息號碼、再生資源名稱、數量、價格、結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稅票據或符合規定的憑證等業務發生情況,并留存備查。當然,如果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三是強化大額退稅的部門監管,對大額退稅實施復查制度。對單個所屬期退稅金額超過500萬元的,主管稅務部門應在退稅完成后30個工作日內,將退稅資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查,財政部門逐級復查后,由省財政部門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出具最終復查意見。
三、停止退稅條件及時間有所放寬
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單次處罰金額1萬元提高到10萬元,并將首次接受處罰的停止退稅期限縮短為6個月。
四、綜合利用資源等項目及退稅比例的調整
2022年版目錄在綜合利用資源項目、退稅比例及退稅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較大調整。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七條就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給予一個過渡期政策,有關規定可繼續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五、垃圾、污水治理可選擇適用免稅政策
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項目、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污水處理勞務項目,在符合規定條件情況下,給予納稅人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或適用免稅政策的自主選擇權。
推薦閱讀:
5635人閱讀
3914人閱讀
2541人閱讀
1976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5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92人閱讀
1206人閱讀
1146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