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權代持的原因通常可分為二類:一是身份規避型股權代持,二是擔保型股權代持。
一、身份規避型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判定
身份規避型的股權代持一般是指基于各種因素考慮,規避自身名義,以他人名義代為持股。身份規避型的股權代持協議未必都違法,即便違法也未必都無效,比如有的當事人基于隱私考慮選擇股權代持,此系當事人進行的合法權利設置。
對于規避法律的股權代持,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股權代持協議方屬無效。公務員禁止經商的規定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為此而設置的股權代持雖然規避法律,但并不影響其合同效力。不過,對于為規避銀行業、保險業股東資格和股權比例等要求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股權代持協議,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該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二、擔保型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判定
擔保型的股權代持協議是指在通過所有權保留或所有權讓與的方式實現擔保的股權代持協議。司法實踐中通說認為,這種擔保的意思表示,若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效力應當得到確認。在讓與擔保的情況下,股權轉移應當區別來看,而不應籠統確認無效。首先,如果讓與擔保合同約定了債權到期后的清算,符合事后以物抵債的條件,則不構成流質,不宜認定為無效。相反,約定一方違約,對方直接取得股權或債務人喪失回購權的,該約定構成流質,應依法確認無效。
綜上所述,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需要具體判定,從鼓勵交易的角度來看,司法審判中,如若股權代持協議不存在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及物權轉移規定的,通常會認定股權代持協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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