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區別在哪
(一)納稅義務人是指什么意思
在我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 產的單位和個人, 為增值稅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 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 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 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 承包人為納稅人。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 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界定納稅人:
1.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1 ) 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 2) 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 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 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納稅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稅會計核算 。
(二)扣繳義務人
我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 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 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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