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明確3個看上去很相似的概念,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申報時間(向稅務機關申報時間,俗稱報稅期)和納稅時間(正常繳納稅款時間)。這3者最重要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下面舉個例子
某物流公司從事物流輔助行業,每月為客戶提供服務后,次月才根據服務提供情況與客戶結算收入。但根據會計收入準則,當月確認收入,這時候是否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
稅法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主要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于傳統的增值稅業務)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適用于營改增之后納稅人)。這個例子中的物流輔助行業屬于后者規定范圍。它的規定是應該在提供服務并且受到款項時確認,因此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次月受到款項時而不是會計確認收入當月,這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稅會差異。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對于營改增項目具體納稅義務時間規定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票據的,為開具票據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也就是對于營改增一般應稅項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個優先順序1提前先開具票據的,為開具票據的當天>2發生應稅行為時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或者實際收到款項時間(對于一般項目收到預收款是不用納稅的)>3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因此會計收入確認可能和納稅義務時間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這個優先順序對于對于某些特殊行業并不完全適用,如建筑業)。
下面根據這個原則再舉個例子
某美容院推出存1萬元送1萬元活動,本月收到客戶預付賬款50萬,是否發生納稅義務?我們看到預付50萬,未開具票據不適用優先順序1提供服務還未完成因此不適用2和3,這個時候是不需要納稅的。但是如果客戶要求我們開票,例如50萬元的預收賬款中有20萬開了增值稅專用票據。根據優先順序1,則會在當月產生20萬對應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當然這個票據屬于提前開具的票據,實際上是把納稅義務時間提前了。
下面我們再看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于傳統增值稅行為的規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票據的,為開具票據的當天
(二)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三)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同樣增值稅納稅義務原則上也是在實際收到款或者合同約定應收款時。先開具票據的,未開具票據的當天,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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