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以收入和費用應不應該計入本期為標準,來確定收入和費用的配合關系,而不考慮收入是否收到或費用是否支付。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已經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由于做的是2021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因此這部分費用屬于2021年。
會計處理上,應該在2021年12月結賬的時候預估這部分應補繳的稅額,假設金額為20,000元,應做如下計提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 2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0,000
在2022年5月做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補繳稅款時,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由于2021年末是按預估的金額計提,和2022年5月實際繳納的稅款可能會存在差異,差異金額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重要的前期差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錯直接計入支付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補繳上年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案例
2021年末計提了20000元企業所得稅,實際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為21000元,差額1000元經判斷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匯算清繳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0,000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1,000
貸:銀行存款 21,000
2021年末計提了20000元企業所得稅,實際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為50000元,差額30000元經判斷為重要的前期差錯,匯算清繳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20,000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如果在2021年12月沒有進行計提稅金,同樣按照會計差錯進行處理。重要的前期差錯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錯直接計入支付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2021年末未計提企業所得稅,實際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為20000元,經判斷為不重要的前期差錯,匯算清繳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2021年末未計提企業所得稅,實際匯算清繳時補繳稅款為20000元,若判斷為重要的前期差錯,則匯算清繳補繳稅款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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