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和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一、失業補助金是失業金的擴圍補充政策。
是臨時性質的政策,而并非已經立法的政策。
是在社會臨時發生突發事件,而影響到參保者生活的情況下,為了幫助參保者解決臨時困難,幫助參保者度過臨時生活難關而出臺的臨時救助性質的政策。
二、失業金的全稱叫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是通過立法形式,為參保者設置的長期有效的,且具有法律效應的法律法規政策。
失業保險金是具有強制性的,是存在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員工共同的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與員工自建立勞動關系30日起,是必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
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的行為,是屬于違法的行為,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
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失業保險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員工可以依法向社保部門或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仲裁進行投訴解決。
過去很多員工在工作期間,都只是重視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卻忽視了失業保險金的繳納。
很多員工認為只要單位給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就滿足了。
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失業保險金對于員工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保障。
因為失業保險是保障參保者在社會和個人發生突發事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時的重要保障。
就像近兩年有的參保者失去了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凡是繳納了失業保險金的參保者,就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
而對于未繳納失業保險金的參保者,此時此刻,就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或失業補助金,就會導致生活發生困難。
所以對于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參保者一定要引起重視,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不能忘了繳納社會保險費這一條款。
附件: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助金的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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