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怎么填報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損益類”科目,期末要結轉到本年利潤,無余額。
所以,它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它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就象“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一樣,都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核算內容規定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指一項資產在取得之后的計量,即后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時,期末資產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我國新準則規定要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以及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計算利得和損失,并計人當期損益。
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規定,在利潤表中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要單獨披露,即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項目列示,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當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年度和出售年度一致的情況下,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作為營業利潤的一部分進行列示較為合理,因為此時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種已實現的持有損益,將其作為當期損益計入營業利潤是合理的;但在資產公允價值發生變動和出售年度不一致的情況下,還作同樣的會計處理則存在不足之處,因為此時資產并未出售,其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是一種未實現的持有損益,再將其作為當期損益計人營業利潤會使會計報表信息歪曲,喪失了其相關性,報表使用者將會對當期的營業利潤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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