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該怎么扣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6000怎么扣?
既可以選擇在綜合所得扣除,也可以選擇在經營所得扣除,但所有扣除只能在選擇一邊;各項扣除在匯算清繳時,可以自主選擇放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只要兩邊扣除時不重復即可。
新個稅法實施后,2019年和2020年的個稅匯算清繳,是第一種做法,有綜合所得,所有扣除只能在綜合所得里扣除,如果已經在經營所得扣除了,那么匯算清繳時要進行調整。
經營所得要扣除60000嗎?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案例一:
小張上班每月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2021年全年取得綜合所得6萬元。另外設的個體戶取得經營所得20萬元。四項扣除合計10萬元。
按照規定,既然取得了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就不得扣除四項扣除中的任何一項。小張取得的20萬元的經營所得需要全額納稅,應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200000*20%-10500)*50%=14750元。(附: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而根據規定,結合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最優的個稅籌劃方案如下:小張和公司協商,每月工資薪金3000元,年終獎24000元,收入還是6萬,綜合所得中不申報減除費用,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3%+24000*3%=1800元。四項扣除合計10萬元在經營所得中申報扣除,小張應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100000*20%-10500)*50%=4750元。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6550元。比之前少繳納個稅8200元。
案例二:
2021年張三全年取得經營所得50萬元,張三四項扣除合計10萬元。張三2021年3月在某雜志上發表文章一篇,取得稿酬800元。由于稿酬屬于綜合所得,
如果經營所得不得扣除四項扣除中的任何一項。張三取得的50萬元的經營所得需要全額納稅,應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500000*30%-40500=109500元。稿酬所得實際應納稅額為0。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09500元。
而根據規定,個稅繳納方案如下:四項扣除合計10萬元均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張三應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500000-100000)*30%-40500=79500元。稿酬所得實際應按稅額為0。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79500元,比之前少繳納個稅30000元。
案例三:
小李2021年取得經營所得10萬元,取得工資薪金9萬元。2021年小李的可以扣除的基本扣除6萬元,專項扣除3萬元,專項附加扣除6萬元,其他扣除0元,合計15萬元。按照規定,既然取得了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就不得扣除四項扣除中的任何一項。小李取得的10萬元的經營所得需要全額納稅,應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100000*20%-10500=9500元。小李取得的綜合所得9萬元扣除四項扣除后應納稅所得額為0,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9500元。
而根據稅務總局發布的2022年第1號公告中的規定,最優的個稅繳納方案如下:基本扣除6萬元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小李的綜合所得需要繳納個稅:(90000-60000)*3%=900元;經營所得需繳納個稅:(100000-60000-30000)*5%=500元,合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400元,比之前少繳納個人所得稅8100元。
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個人,從原來的不能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四項扣除中的任何一項,只能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四項費用的全部,調整成可以自主選擇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四項扣除中的一項或幾項,只要不重復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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