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
一、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現行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收費標準同上,開采期間,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按銷售額的0.8‰計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16元/噸計征;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8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80%收取水土保持補償費。
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按照規定,水資源費按實際取水量征收,水力發電按發電量征收,現行收費標準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業、原水企業0.20元/立方米,工商業自備取水0.20元/立方米,貫流水0.02元/立方米,水力發電0.008元/千瓦時,特種用水1元/立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0.50元/立方米,特種用水2元/立方米。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照80%收取水資源費。結合《浙江省節水型企業水資源費減征管理辦法》,獲得省級節水型企業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64%征收;獲得省級節水標桿企業稱號或國家重點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稱號的取水戶水資源費,在現行收費標準的基礎上按40%征收。對同時獲得兩種及兩種以上稱號的取水戶,按40%征收,不重復減征。
三、上述收費標準的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已按原標準收取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和水資源費,按照“誰執收、誰發起”原則,縣水利水電局已全面開展非稅收入退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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