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指什么?
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并獨立出售,但屬于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轉讓和出讓我們都有聽說過,雖然是簡單的就差一個字,但是所辦理的手續卻不一樣,而且轉讓和出讓的區別也很大。我們要從本質意義上去區別,同時,也需要明白轉讓和出讓的辦理流程,這樣對于日后辦理產權是有一定的好處。今天給大家說一下,轉讓和出讓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的區別主要如下: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是國有土地所有者,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相關部門予以具體實施;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相關部門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相關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擬定方案,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由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相關部門則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相關部門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相關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2、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3、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屬于他物權設定;轉讓屬于他物權轉移。
4、交易市場不同
兩種行為當事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的當事人,一方是作為土地所有者代表的市、縣相關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等,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的當事人雙方都是土地使用者。另外,兩種行為的標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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