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和代扣代繳的區別和定義:
1.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代為繳納。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2. 代收代繳指相關規定的代理繳納義務人是依照法律代理征收納稅人應課稅的方法。主要由工業企業以外的部門和個人委托加工品的,受托人在向委托方征收加工費的同時,還要征收其應繳納的產品稅和增值稅,按期繳納國庫和國庫的經濟收入所。從事商品經營的個人商人和一些國營、集體商業企業向批發公司進貨,批發公司在收取商品貨款的同時,征收零售環節的營業稅和臨時營業稅,定期繳納國庫。
3.委托代征又稱“代征代繳”。指稅務機關對稅源零星分散、難以派出專人管理的地區,委托當地鄉、村民組織或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代征稅款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繳的一種稅收征收方法。委托代征需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明確委托代征的稅種、稅目、適用稅率、繳庫方法和繳納稅款期限等內容,明確職責,發給配帶的有關證件、標記和必要的征收票證,并按規定付給手續費。稅務機關對代征單位或代征人應經常檢查,促使其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及時辦理稅款的征收與報解。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代繳之間區別在于代扣,代收,代征。
代扣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可從中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
代收不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
代征是代表稅務局某個時間段對某類稅種征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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