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有很多問題會困擾到我們,假如此刻你正在找尋有關假冒商標罪的表現的問題解答,那么小編愿竭誠為您服務,本文也將圍繞假冒商標罪的表現以及假冒商標罪罰款的標準的問題做全面的知識講解。還望對您有所幫助,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前弊巧標相同的商標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慧鍵行銷卜隱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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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逗螞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一、客觀表現形式:(1)使用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2)未經他人許可而使用其注冊商標;(3)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相同的商標”認定:(1)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2)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三、罪與非罪的區分:(1)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2)必須是同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四、罪數:(1)生產、銷售假橡尺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商品的,不并罰,從一重罪處罰。a.銷售質量合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b.銷售質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則應按想象競合的情況下“擇一重罪處罰”。(2)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3)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數罪并罰。(4)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梁指高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并追訴:
1、涉嫌非法經營金額達50000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金額達30000元以上的;
2、涉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所得達30000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達20000元以上的;
3、產生其他情節嚴重的情況。
假冒注冊洞兄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2、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在主觀方面,主要是故意行為,并且是以盈利為目的;
4、在客觀方面,行為人或單位主要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注冊商標罪】
未經注冊州襲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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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橋李。所謂銷售,是指以采購、推銷、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將商品出賣給他人的行為,包括批發和零售、請人代銷、委托銷售等多種形式。無論行為人采取哪一種形式,只要銷售金額數額達到較大,即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明敏賣遲知的范圍不能要求過于狹窄,明知并不等于確知,只要行為人應該知道所銷售商品是假貨即可。這是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流通是處于非法狀態,經營者在交易時往往是心領神會,無須挑明,另外還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實踐中配帆認定明知的標準主要是,(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2)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于市場上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3)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能夠知道自已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 假冒注冊商標 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 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 犯罪嫌疑人 實施棚讓 銷售假冒注冊臘和寬商標 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輪亮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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