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搜索榜單中,我們發現大家對商標轉讓廣告語的問題特別關注,一直在尋求解答方法。為了切實滿足大家的需求,我們將通過本篇文章為大家針對商標轉讓廣告語以及商標轉讓廣告語方面的問題做詳細的解答!
商標轉讓時應注意以下法律風險:
1、受讓人在受讓商標時,應核實清楚待轉讓的商標是否設立了附單歷歷,比如辦理了質押抵押等手續。
2、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應及時注意商標所有權的轉移,特別是商標的無償轉讓,轉讓人相當于將商標贈與受讓人。在商標所有權轉移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3、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商品上注冊的近似攜虛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肢隱搜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法律依據:
《商標權法》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
望采納,謝謝。
[]商標注冊是全國統一的,目前只有2條途徑
1、直接到國家商標局辦理
2、委托代理機構辦理,正規合法的代理機構都必須在國家商標局有備案的,可以在國家商標局網站上查到。
個穗升衡人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1、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名義注冊需要提供
公司營業執笑嫌照猜做復印件空白處加蓋公司的公章
你的問題看著幾個字其實很復雜,廣告語(描述性語句)能否注冊為商標,主要取決于廣告語是否具有商標的顯著性。 下面我詳細闡述什么是描述性語句或廣告語句 及廣告語句的顯著性取得!
是指借助各種修辭以及表現手法形象化地反映客觀現實的短語,是廣告的重要表現形式。描述性語句或標志不具有顯著性,一般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直接注冊。根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特定消費對象、價格、內容、風格或風味、使用方式與方法、生產工藝、生產地點、時間或年份、有效期限、保質期或服務時間、銷售場所或地域范圍、技術特點或者其他特點的標志,都屬于描述性標志,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商標核準注冊的第一依據就是顯著性,理論認為,臆造性標識、任意性標識和暗示性標識均具有固有的顯著性,可以直接獲準商標注冊;描述性標識只有通過使用獲得第二含義以后,即具備獲得的顯著性時才能獲得注冊;通用名稱則嚴格地不允許注冊。之所以有如此劃分和規定,其理論基礎在于商標注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我們常見的廣告語是否能注冊成商標呢?我們來看下案例,能否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有的還是很知名團孝的企業“穿什么就是什么“,”男人 簡單就好“,“男人不只一面”。這些我們只常能聽的商標廣告語句是否有被注冊呢?答案是沒有。因為這些廣告語句就是我們所說的描述性語句,本身不具有固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不過本身不具有顯著性的廣告語句在經過長期廣范的宣傳后也有被核準注冊的案例,如“不走尋常路”這個老牌廣告語在使用多年后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為注冊商標。所謂獲得顯著性,又稱后天顯著性,是就標志使用而言的,也就是說,標志本身沒有顯著性,但是經過標志所有人或宴游其授權的其他人長期和廣泛使用,消費者已經將不具有顯著性的標志作為商標加以識別和認知,具有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描述性標志經過長期和廣泛使用可以取得顯著性,從而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一個無法將某一產品的品牌與另一品牌相區別的商標,或者由該產品的其他生產者也在使用的文字、符號、形狀或者顏色構成的商標,對它們的保護可能阻礙他人的有效競爭”。因為商標是否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主要取決于這種商標(或廣告語)的供應量,也就是只有一家有用或N家都在用這個標識或廣告語。好商標轉讓網。
描述性商標對于競爭者的影響明顯不同于臆造商標、任意商標和暗示商標,因為對于特定的產品來說,描述性詞匯是有限的,而且又是商業過程中所必須的,“如果某一生產者被允許占用那個描述某個關鍵特征的單詞,那他就將得到按其品牌產品中所獲得之較高價格而計算的租,因為他使得其競爭對手在不使用相同的描述性文字的條件下,得付出更為高昂的成本才能向消費者傳達其品牌特征之信息”。
因此要想將描述性詞匯注冊為商標,“塌祥稿在剝奪其他競爭者在商業上使用該符號的權利的同時,必須向社會支付相應的對價,即該詞匯通過使用獲得了只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并由此減少了消費者的搜索成本”。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合理使用條款,其第49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是完全不能被注冊為商標的,因為其既不具有固有的顯著性,也不能通過長期使用獲得“第二含義”從而獲得顯著性。因為“占用一個通用名稱而造成的壟斷被人稱作一種產品壟斷,但更準確地說,應該被稱作一種語言壟斷”。
總之,廣告語的核心功能是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宣傳和介紹自己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或其他特點,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通常情況下,消費者不易將廣告語作為商標加以識別與認知。“穿什么就是什么“,“不走尋常路”都屬于廣告語,指定使用在服裝、鞋等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在申請人沒有提供該廣告語的商業使用證據的情況下,該廣告語不應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所以廣告語句的是否核準注冊主要看提供的廣告語句使用的證據。
以上就是有關商標轉讓廣告語和商標轉讓廣告語的內容講解。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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