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通過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商標的構成要件,以及商標構成要件有哪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一、 搶注商標 先用權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依據《 商標法 》相關規定,在 商標 申請注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 注冊商標 (包括 馳名商標 )被不正當搶注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具體體現在: 1、對不正當搶注商標申請提出異議。 2、如果已經搶注成功,則可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如果商標已經注冊成功,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 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 表應該填寫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又稱為小發明或結構 專利 ,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一)變更注冊人或申請人名義和地址 根據有關法律舉察局 法規 的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姓名、名稱改變后,必須履行一定的手續才能承繼其 商標權 。否則,當注冊人行使其權力時,就不能有效證明該商標為自己所有,其商標專用權就不能及時得到保護,因為法律只承認原名義注冊人享有商標權。但是這種更改僅限于注冊人稱謂和地址的改變,與商標權的內容無關,這種變更是在商標屬于同一注冊人所有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存在商標權力的轉移,其結果是注冊人的名稱有所變化,但商標權力是連續的。 (二)變更商標 代理 人 按照《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規定,注冊人或者申請人需要變更其商標代理人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商標代理人變更后,有關該商標或申請的駁回、注冊異議、爭議和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申請等事宜,商標局將通過變更后的商標代理人通知注冊人或申請人。 變更代理人申請僅適用于注冊商標或注冊申請人的代理人變更,對于變更異議答辯和評審答辯代理人的,應專門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三)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 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屬于《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變更其他注冊事項的范疇正讓,注冊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遞交《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刪減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增加了部分注銷的內容,但注銷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僅適用注冊商標,因此對于注冊商標,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通過注銷程序辦理;而對于注冊申請,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也可以通過辦理撤回 商標注冊申請 ,撤回需要刪減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述注銷申請和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按規定不需要交納任何商標規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刪減商品或服務項目申請作為變更申請的一種,完全可以用部分注銷申請和部分撤回申請取代。 (四)更正商標申請或注冊事項 注冊人或申請人發現其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申請更正應填寫《商標申請/注冊事項申請書》。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這種更正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即涉及圖樣的更改、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增減變化、權利人的變動都是不允許的,一般限于由于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打印錯誤等。 二、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什么是商標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是對方在想同行業、相同領域、注冊與原商標持有人類似的商標來在相同市場進行銷售。 商標侵權 是模仿他沒盯人已注冊的商標來銷售相同產品。兩者有些相同近似。不正當競爭是 反不正當競爭法 限制,商標事由商標法限制。 (二)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為經營者 經營者是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里所說的經營者強調的是從事了經營活動的主體,而不論其是否有法定資格或能力。這里所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后者包括 非法經營 者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2、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商標所帶來的影響力是非常巨大的,因為馳名商標可能會對人們的消費行為產生非常大的引導作用,當然如果他人搶先注冊自己的商標的話,所造成的損失也是非常巨大的,這個時候應當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并且獲得一定的賠償。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吵缺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戚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綜上所述,商標侵權的表現有幾種,其中就包括注冊和之前商標相似度高的,判定檔碰陵相似度并沒有具體一個明確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根據一般公眾的注意力為依據,如果公眾注意力不能明確區分商標,則基本可以判定商標侵權。
法律理解
(一)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概念
新《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了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根據相關條文,商標在先使用權是指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商標之前,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此種情況下,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有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未注冊商標使用人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可見,“商標在先使用權”是商標注冊原則的一種例外,其設立的目的是保護因已經實際在先使用而產生識別作用的商標,平衡在后商標注冊人和在先商標使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保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構成要件
從前述概念可以看出,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同于商標權,它僅僅是一種抗辯權,是一種用于對抗注冊在后的商標權,從而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要行使該權利,筆者認為,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應當滿足以下構成要件。
1.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之前,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已經在先使用。
“商標在先使用權”,顧名思義首先應當在先使用。根據一般在先使用的要求,對于使用時間,首先應當以該在先商標首次商業使用的時間為準,并且該時間應當早于在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如果晚于在后注冊商標申請日,在先使用權就沒有存在的基礎。
2.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的在先使用應當先于商標注猜老冊人。
根據新法的條文理解,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不應僅早于在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在先使用,還應早于商標注冊人的首次商業使用時間。也就是說,如果在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為2015年1月1日,商標注冊人的最早使用時間為2014年1月1日,那么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人如欲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對抗在后商標權,就需要證明在2014年1月1日以前其已經在先使用,而非2015年1月1日。
3.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毫無疑問,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應當以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為基本條件。因為,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在后注冊的商標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或服務不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則未注冊商標使用人與在后商標注冊人并無權利沖突,雙方應當可以和平相處。
4.在先使用的商標必須具有的一定影響。
所謂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中國已經使用某商標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如果在先使用人只能證明在他人注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以及在商標注冊人最早使用該商標之前確實曾有使用,但無法證明該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的,該在先使用人并不能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也不能繼續使用該商標。之所以要求具有一定影響,在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產生的基礎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后產生了商標的識別作用,如果不保護這種在先使用,對于在先使用人明顯不公平,其存在是作為商標注冊制度的補充。如果僅僅要求使用在先但不具有一定影響就可以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話,在后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將得不到保障,從而動搖我國已經確立的商標注冊制度。
5.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
為了明確善意是否為必須的構成要件,我們可以先看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屬于大陸法系的日穗行升本和中國臺灣地區都以成文法形式明確了“善意”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而屬于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沒有在字面上就在先使用人的主觀狀態作出規定。美國商標法更注重在使用后果上要求“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或者欺騙”。從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應當對作為在先使用人的主觀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雖然從新法的條文中,并沒有看到關于在先使用必須出于善意的文字表述,但筆者認為,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產生基于在先的善意使用,善意應當屬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內在要求之一帶好,希望關于“善意”的有關要求能夠在與新法配套的《實施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行使
根據新《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具備上述構成要件,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具體來講,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應當注意以下要求。
1.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
“原使用范圍”應該如何理解,筆者認為涉及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地域范圍。由于在后注冊商標已經取得注冊,為了兼顧雙方利益,在先商標使用人的繼續使用應當僅僅局限于其商標原有的使用地域,不得隨意擴大使用的地域。對于使用地域的理解,應當堅持以“一定影響”作為標準,只有在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的地域,在先商標使用人方可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當然,由于目前電子商務蓬勃發展,對于像淘寶網、阿里巴巴這樣以網絡銷售為主的銷售模式,如何確定其地域范圍,仍然有待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明確。第二個方面是商標范圍。在先商標使用人應當僅對在先使用的商標享有在先使用權,禁止其擅自改變商標。如果在先商標使用人改變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為了更好地與在后注冊商標相區別,對于這樣的情況應當允許。第三個方面是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在先商標使用人使用商標的范圍應僅僅局限于其在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得擅自擴大至其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
2.在后的商標注冊人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加上適當的區別標識。
在后的商標注冊人如果認為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可以要求在先商標使用人在使用其未注冊商標時,加上適當的區別標識。從法律上理解,這是賦予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一種平衡商標在先使用權的請求權,在先商標使用人應當在商標注冊人請求后附加適當標識,以方便相關公眾識別、辨認兩者的不同。如果在先商標使用人不能加上適當區別標識,則不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不得繼續使用其商標。
那么,如果商標注冊人沒有行使此請求權,在先使用人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防止混淆的義務呢?筆者認為,公平原則為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存在也應當以不構成對在后的注冊商標權的侵害為前提,該使用權的行使方式必須受到限制,只有這樣才可以平衡在先使用人和商標注冊人之間的合法利益。因此,為了保護在后的商標注冊人和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即使商標注冊人沒有行使此請求權,也應當賦予在先商標使用人主動防止混淆的義務。
結 語
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已經被多個國家和地區廣泛適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作為一項基本的商標制度,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在我國的確立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充分地考慮和平衡了未注冊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在后的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及廣大普通消費者三方的合法利益。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通過確立商標在先使用權制度,明確調整了商標領域中非常重要的關系即使用和注冊的關系,更加強調商標使用的重要性,并加大了對已經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這對于廣大商標使用人今后更加重視實際使用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
[]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注冊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而不構成侵權。合理使用常見的情況是對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說明。合理使用是對商標專用權的合理限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匯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忌了商標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9條也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弊早帶無權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備以下構成要件:第一,主觀上,使用人必須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現租蘆有商譽或者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實踐中,判斷使睜敏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過考察注冊商標的顯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達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等因來判斷。第二,客觀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說明商品功能用途為內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稱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質t用途、地理來源、重量等。第三,從后果看,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合理使用應當不損害商標持有人和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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