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還在為著名商標復審的問題而苦惱,甚至有一種書到用時方恨少的茫然和無助感。既然學習知識是為了更好的解決我們當下的問題,小編也很樂意通過本篇文章,圍繞商標復審公司排行的問題講解來為您答疑解惑。也希望您能在認真閱讀后對您有所幫助。
商標注冊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項如下。商標查詢是商標申請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做好這一步可以讓我們的事半功倍。商標查詢是非常專業的,靠系統去查是遠遠不夠的,會出具商標查詢報告,但是你最好是請教一下這方面的人士。了解自己商標注冊成功率。完善自己的商標注冊計劃,避免浪費時間浪費財力。準備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凳宏色的彩色商標,應交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長和寬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標圖樣方向不清的棗悄冊,應用箭頭標明上下方;如果是個人提出申請,需出示身份證并遞交復印件另加個體營業執照復印件并且經營范圍與注冊的商標一致;若是企業申請運隱,則出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并遞交復印件;蓋有單位公章商標注冊申請書。以企業名稱申請注冊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并需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 形式審查即商標注冊處在審查有關申請前,會先詳細檢視申請表格及所有附件,以查看表格內須填寫的部分是否已經填妥、有關資料是否正確、所需資料是否不全。如一切妥當,申請程序會進入下一階段(實質審查階段)。實質審查即完成檢查申請的不足之處并確定所有資料備妥后,商標注冊處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它商戶已經注冊或申請注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標注冊處會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條例》所訂的注冊規定。如審核通過,申請程序將進入下一階段(登憲公告階段)。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對中國商標局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成立的,由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在《商標公告》上予以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商標注冊流程中若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準予注冊或不予注冊的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若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通過商標公告的商標就算是注冊成功了,恭喜您過得了您想要的商標。
著名商標復審的流程具體為:1、商標注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提出復審申請;2、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復審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仔叢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六條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念梁櫻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第三十七條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渣羨行審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信譽度,被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依照本條例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著名商標的組織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創立著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第六條 申請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第七條 申請著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3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者省外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六)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第八條 申請著名商標,商標注冊人應當將下列申請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和省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第九條 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賀毀的,應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可以直鏈拍鎮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期間,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的意見。
在著名商標評審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為符合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在本省公開發行的報刊及本部門網站上發布審查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組織評審。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評審工作。
評審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發布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安徽省著名商標證書;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應當自審查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內完棚粗成。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扒拍,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依照本條例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前款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以及生產、經銷前述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和相關人員。第三條 本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著名商標。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權利人提高商品的質量和信譽,創立著名商標,對在創立著名商標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著名商標的認定第六條 著名商標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專家評審、統一公布原則。第七條 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商標為注冊商標,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該商標注冊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該商標連續使用滿三年;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權利人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且近三年無重大商標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第八條 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向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但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注冊人也可以向被許可人住所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
商標注冊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饑檔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爛此亂申請。第十條 申請人對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以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經濟、法律、科技或者相關行業的專家建立專家庫,每次評審根據商標所指商品的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
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的專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有關人員組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第十二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第十三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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