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搜索榜單中,我們發現大家對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導致的稅務風險的問題特別關注,一直在尋求解答方法。為了切實滿足大家的需求,我們將通過本篇文章為大家針對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導致的稅務風險有哪些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備案導致的稅務風險方面的問題做詳細的解答!
隨著相關文件的發布,使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制度得以完善,在實踐中,無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稅務機關,如何“診斷”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風險成了一項急需各方知曉的業務課題。本文就優惠政策中的一些關鍵風險點作點睛。
高新產品(服務)的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和享受稅收優惠時中,較為關注的是自主知識產權以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高新技術收入三項指標的比例是否達標,卻容易忽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范圍,往往存在如上述稽查案例中產品(服務)與申請認定的高新領域不一致情形。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這一產品(服務)范圍作出了專項規定,并細化區分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和主要產品(服務),該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企業總收入的執行口徑
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中,要求鬧閉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這個總收入概念常被某些高新技術企業誤解,既有執行會計準則中銷售(營業)收入口徑的,也有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中收入總額口徑的,在計算收入指標比例及納稅申報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為此,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總收入也作出了專項解釋,文件中規定總收入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可見,總收入這一分母是稅法規定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各企業、稅務機關應得以重視,據此嚴格測算收入指標比例。
高新政策有效期間的界定
上述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的有效時間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對于以前年度的適用政策仍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執行。為碼彎滑此,也非常有必要對前后適用期間的法規差異進行界定明確,防范不同政策執行期間的涉稅風險。其主要關鍵性的差異項對比詳見文中表格。
除上述主要差異外,新文件在科技研發人員統計方法、技術性收入構成、研發費用歸集范圍等方面,也做出了傾向性界定。由此可見,現行法規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后續管理均進一步放寬,更有助于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高新優惠風險提示
納稅人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減免稅,即取得高新資格是享受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反之,不具備高新認定條件,不符合高新資格也將是不得享受減免稅的充分條件,但按照規定,前提應當先由稅務機關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待認定機構取消資格后通知稅務機關予以追繳稅款。
實踐中,除本文案例表述的情形外,普遍存在的高新優惠風險還有以下三個方面,應值得重視,并不得享受減免稅:
1.實質不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指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主體或者核心部分,擁有自主權或絕對控制權,高新產品(服務)是基于自主核心知識產權生產的。實踐中,往往存在企業的高新產品(服務)與所擁有的核心知識產權對應不一致情況,即產品中所包含的技術等知識產權并非自主核心知識產權范圍,以此“偷梁換柱”,管理中應對知識產權對應產品予以對照核實。
2.優惠政策銜接享受有誤。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的其他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還涉及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所得額減免等。一是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享受中,在費用歸集時普遍存在與高新研發費用同口徑申報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這里應重點關注可以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不含在用房屋、建筑物折舊費用的,應與高新研發費用嚴格區分歸集;二是所得減免與稅率減免不得疊加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遲臘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享受所得減半征收優惠,那么只能按照25%法定稅率減半,不能按照15%優惠稅率減半,禁止違規享受疊加優惠。
3.違規歸集高新研發費用。高新研發費用由人員人工、直接投入、資產折舊攤銷、設計、裝備調試、委托研發等費用構成。老指引和新指引也分別對各項費用做出了嚴格定義。實踐中,往往普遍存在計提未實際發生的費用違規歸集問題,應重點關注。此外,對于委托研發的費用應按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對于受托研發費用不應列為本企業的研發費用,人員人工費用中五險一金的是否計入應按新老辦法執行期間分類處理,歸集的其他費用應不得超過研發總費用的10%(老指引規定)或20%(新指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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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備案要及時去備案,不備案的稅務部門會抽查滑敏,如果抽查出不符合高新企業認租蘆定標準的話有可能需要弊讓帶補交之前高新企業減免的稅。
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各方面均設置了嚴格的條件,高新技術企業稅務管理風險通常可認為包括以下六點:
第一,高新資格認定和復審未通過無法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高新技術領域、研發費用、高新收入、人員、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等方面均設置了嚴格的條件,隨著主管機關在實踐中對高新技術企業標準日趨嚴格,尤其是對企業在核心技術和自主研發方面的要求不斷提高,企業在高新資格認定和復審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未通過的風險。
第二, 未通過稅務備案的風亮滑鋒險 由于稅務機關對企業的實際情況頗為了解,其在企業申請減免稅備案時,往往會根據企業申報備案提供的資料以及其多年來掌握的企業涉稅情況,認真核實企業的各方面資質是否確實滿足高新技術企業的要求。在稅收任務日趨繁重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將在企業減免稅備案方面加大審核力度,這客觀上加大了企業稅務備案的難度和不確定性,同時也加劇了企業未通過稅務備案的風險。
第三,在有效期內高新檢查的風險 2013年年初,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擬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相較于以往年度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單獨開展的針對某些區域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專項檢查、抽查工作,本次聯合檢查標志著主管機關在高新檢查的檢查方式、檢查范圍、檢查力度等方面達到的新高度。在經濟增速回落、市場需求不足、結構性減稅等因素的影響下,上述文件的出臺絕非偶然,在宏觀經濟沒有明顯的好轉的情況下,未來幾年高新檢查的嚴峻趨勢仍將持續。因此,尚處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面臨的高新檢查風險空前。
第四,高新資格被撤銷需補繳稅款的風險 由于相關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在諸多方面均設置了嚴格的條件,為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有的企業在申報過程中采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甚至提供了部分不實資料。隨著高新資格檢查的力度增強,在后續頻繁的檢查過程中,上述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面臨著很大的高新資格被撤銷的風險。 如果企業的高新資格被撤銷,以前年度享受的高新稅收優惠都會被稅務機關后續如數追回,此外還需繳納相應的滯納金。通常而言,企業累計享受的稅收優惠數額加上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將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數目。因此,高新資格的后續維持對企業敬晌的持續經營而言至關重要,一旦企業的高新資格被撤銷,將面臨著后續在指定期限內補繳高額稅款和滯納金的風險。
第五,五年內不得申請高新,按25%稅率納稅 根據《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讓隱企業的認定申請。對于盈利能力較強的科技企業而言,五年內不得申請高新是一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而五年內不得申請高新亦是企業需要高度關注的風險之一。
第六,上市及擬上市公司的特別稅務風險 高新資格對于上市公司的聲譽、品牌、核心競爭力和業績而言均具有特別的意義。通常而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通過高新資格認定或復審將構成重大利好消息,公司業績預計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股價也隨即將在多個交易日持續上漲。相反,上市公司如果發布重大補稅公告,亦將給上市公司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如深陷“偽高新門”的貝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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