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止審理就可以一直不判決嗎,以及中止審理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氏滲攜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中止審理需要注意:
不能片面強調先刑后民原則,任意中止訴訟。先刑后民原則是必須遵守的,不遵守就要犯錯誤;但是先刑后民原則是必須全面、正確理解的,片面強調同樣也要犯錯誤。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
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殲伏訟結果為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
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司法機關,待刑事訴訟終結后,再恢復民事訴訟。反之則不應中止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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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法律分析: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所牽連時,是否需要中止民事訴訟,應視民事訴訟是否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或者民事訴訟是否須等到涉頃悔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的具體情形確定。如果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與刑事訴訟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屬于同一事實,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結果為前提才能作出正確處理的,或者民事訴訟必須等到涉及刑事訴訟一方當事人的刑事訴訟結案后才能繼續進行的,就應當適用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二)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簡乎宴(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五)依攔銀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一、二審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二審中止審理有六種情形中止審理,分別是中止審理:
(1)一方當事人死亡中止審理,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中止審理;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蔽辯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宴并源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晌態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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