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讓大家對河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問題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今天小編將會通過文章做詳細的解答。當然,其他朋友可能也在關注有關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問題,本文也將一并為大家深入解讀,我們堅持每天以文章作答,以此排解大家心中的疑惑,我們更希望本文的講解內容會對你有一定的幫助。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財務價值
1.企業所得稅減免10%,高新技術企業稅率為15%,非高新技術企業為25%;
2.企業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資本價值
1.高新技術企業是政府各級部門、行業組織給予企業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必要條件;
2.有利于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介入,推動企業進入產灶凱業化擴張;
3.高新技術企業是企業在資本市場上融資上市的必要條件。
(三)市場價值
1.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證明企業的技術水平至少達到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
2.擁有對產業和行業有影響、帶動作用的關鍵技術、關鍵創新產品;
3.具有較強的技術隱吵喚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前沿技術領域競爭力;
4.作為投標所需要的必要條件。
(四)品牌價值
1.表明企業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有碰則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2.表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成長性企業;
3.表明企業有較高的創新水平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4.表明企業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是由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證明文件,可作為科技成果登記、新產品稅收優惠、科技獎勵、科技計劃立項、生產許可證審批、技術轉讓、科技成果宣傳推廣、資產評估和知識產權等的依據。
以高企認定為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創新能力評價”必須要達到70分以上,才滿足申報高企的條件。而在創新能力評價中科技成果轉化所占分值為30分。
占整個評分指標的30%。辦法還規定了高企認定中的科技成果粗神沒必須是通過專利審查、專家鑒定、檢測、評估或者市場以及其它形式的社會確認的科技成果。因此,進行科技成果評價更有利于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也更有利于企業成功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成果鑒定的內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2、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定。
3、應用技術成果的創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4、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巖納件和前景。
5、存在的問瞎塌題及改進意見。
第一條 為了發展民營科技企業,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為主要特征,實行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的科技企業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開辦的實行民營的科技企業。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是發展科技事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使民營科技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進行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鼓勵、扶持、引導和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統計、人才教育培訓、信息咨詢、科研技術開發項目立項、科技產品認定、科技成果鑒定以及專業困譽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申請審核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加強管理和服務,為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創造條件。第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設立。其經營活動應當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高新技術產品研制、中間試驗、生產、推廣、銷售為主。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合法擁有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專利等,或者具備與其經營活動相應的技術能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其中科技人員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第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由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按照科技企業管理權限認定,并定期審核。第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國家和省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
(二)承擔科技計劃項目;
(三)申請科技成果、新產品鑒定和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四)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五)申請貸款;
(六)申請基本建設項目;
(七)選聘接納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員;
(八)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經評估后,按國家規定作為注冊資本;
(九)國家和本省對科技企業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和維護國家利益,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經營和納稅;
(二)保守國家秘密;
(三)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合穗拿法權益;
(四)履行依法訂立的合同;
(五)保證產品質汪族段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不生產經營偽劣產品,不以虛假技術、信息等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六)完善環境保護措施;
(七)辦理職工醫療、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
(八)建立健全勞動安全保護、職業病防治等制度;
(九)保障工會依法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十)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第九條 國有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及其他社會力量可以依法創辦、領辦、聯辦民營科技企業。
鼓勵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離休退休和非在職的科技人員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第十條 境外、省外科技人員來本省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享受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民營科技企業聘用擁有重大科技成果和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落戶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照顧。第十一條 支持民營科技企業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與不同所有制和不同類型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進行經濟技術合作,或者依法互相參股、兼并、合并,組成新企業或企業集團。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做到產權關系明晰,組織制度健全,經營機制完善,管理科學,行為規范。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進行研究開發和生產所需的特殊生產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供給。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信貸政策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對有信譽、科技含量高、發展速度快、經濟效益好的民營科技企業及其項目,優先予以資金支持。
政府支持有關單位和企業建立和完善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機制。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準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辦好鄭州高技術開發區,推動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鄭州高技術開發區(以下毀罩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細則認定。第三條 省科委是省政府管理開發區內、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者余枯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批和認定。第四條 高新技術范圍如下:
1、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3、光電子科學和機電一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11、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事本細則第四條規定范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2、以市場為導向,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職人員,并是法人代表。
4、高新技術企業內具有大專(或相當于大專,下同)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首洞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5、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并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嚴格的技術、質量、生產、財務管理制度。
6、用于技術性投入的費用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技術性投入是指: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中試產品開發、技術咨詢、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等費用。
總收入是指:企業進行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經營服務等活動的全部收入。
7、企業的技術性收入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企業進行的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出口、工程設計和承包、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8、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程序如下:
1、凡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含民辦科研機構)等均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鄭州高技術開發區辦公室申請,經初審合格后,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報請省科委審批。
2、省科委收到報告后,經過調查、論證、評比后確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正式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3、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一般為五年,省科委到期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考核。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七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周期一般為五年以內,技術周期長的,經批準可延長至七年。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須經主管機關審批,并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第九條 按照國家規定全部核減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省科委核定,可轉成高新技術企業。第十條 開發區外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和辦法可比照本細則執行。第十一條 本細則替代原由省科委頒布的《河南省高技術、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標準的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委負責解釋和修訂。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省政府批準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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