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注冊需要什么條件?設立集團公司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只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才能登記注冊為集團有限公司;
2、核心企業必須實力雄厚,具有投資中心功能,企業管理基礎好,組織機構及各項制度健全,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競爭能力;
3、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
4、核心企業與控股、參股企業注冊資本合計不少于8000萬元;
5、有多層次的組織機構,包括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和關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成員企業(不含關聯企業)之間應以資產為聯系紐帶,逐步達到相互投資參股;
6、有5個以上控股企業和5個以上的參股企業。國有獨資的集團有限公司除具備以上前4項條件外,應當有5個以上的子公司;
7、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設立集團公司需要具備的材料:
1、改建為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報告(載明核心企業沿革、基本情況與經營業績,改建集團的理由、宗旨、條件、發展規劃、基本架構等內容)。
2、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為董事會決議)。
3、核心企業的章程。
4、驗資證明(包括:核心企業的實收資本、凈資產額、成員企業的投資數額、集團成員注冊資本合計總額)。
5、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共同簽署的協議。
6、經登記管理部門蓋章的集團成員營業執照復印件。
7、集團組織結構圖及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8、國有獨資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提交授權投資機構或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
9、涉及法律、法規規定需經審批的項目,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0、改建集團有限公司不需經關部門審批,可直接向登記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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