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讓大家對公共場合放歌的版權的問題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今天小編將會通過文章做詳細的解答。當然,其他朋友可能也在關注有關公共場合放歌的版權歸誰所有的問題,本文也將一并為大家深入解讀,我們堅持每天以文章作答,以此排解大家心中的疑惑,我們更希望本文的講解內容會對你有一定的幫助。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不侵權,明星對所唱歌曲螞告衡不享有”獨唱權”,我國的著作權法根本沒有規定不允許在公共場合未經許可唱他人唱過的歌友余.
著作權法僅規定詞曲創作者享有著作權,出版者享悶做有鄰接權.
[]在逛超市的時候,常常有各種各樣的流行音樂來充當我們漏余購物的背景音樂,那么這些音樂的著作權人是否可向超市等場扮并所收費呢?
實際上,背景音樂收費制度在外國已經有兩百多年的歷史,我國關注這廳搜跡一問題則是在步入新世紀以后。
隨著我國保護知識產權力度的加強和著作權人權利意識的提高,音樂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費的晚餐”。音樂著作權觸及的范圍更加廣泛,權利保護也更加嚴密。
經營者使用背景音樂需不需要獲得相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后者支付許可使用費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弄清楚經營者使用背景音樂這一行為的性質。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經營者將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主要涉及著作財產權中的表演權。
相關法律規定中的“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術設備公開再現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基于對表演的界定,大致可以將其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現場公開演唱歌曲、演奏樂曲、表演話劇、朗誦詩詞歌賦等;二是借助技術設備公開播送、放映錄音或者錄像等形式的作品,這也被稱作機械表演。
經營者播放背景音樂的行為很顯然屬于機械表演,所以按照法律規定,經營者將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必須事先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并向后者支付許可使用費。
總結:
其實,只是機械表演不足以構成侵權,因為法律在給予著作權人權利保障的同時,也對權利人行使權利進行了限制,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如果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被播放,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個人欣賞,那就不必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也不必支付相應的許可使用費。
經營者播放背景音樂屬不屬于合理使用呢?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個人”一詞的理解:這里的“個人”其實是指使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的單個自然人,推而廣之,也包括這個自然人所屬的家庭。
超市播放背景音樂,其使用音樂作品的主體并不是超市中具體負責播放音樂的超市員工,而是作為法人的超市。音樂所服務的對象不是播放音樂的超市員工,也不是作為法人的超市,而是每天進入超市消費購物的不特定的消費群體。因此,超市播放背景音樂不適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規定,超市必須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并向后者支付許可使用費。
前面的回答都是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播放音樂作品的錄音的權利,屬于表演權中后半句所述的那種情況,法學里稱為“機械表演”(和真人演唱/演奏的“舞臺表演”相對)。而放映電影的權利,屬于放映權。
也就是說這是兩項不同的著作權。未經許可放音樂侵犯表演權,未經許可放電影侵犯放映權。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這里明確說明,免費地表演已發表的作品,不屬于侵權。但僅限表演,不包括放映。所以如果在公開場合免費播放音樂是不屬于侵權的,而放電影則屬于侵權。
但是, 在消費場所,例如商場、餐廳,播放音樂作品,即使沒有直接向公眾收費,但因為是在消費場所,存在間接以此營利的事實,所以不屬于二十二條所述的情形,是侵權的。
商場的背景音樂不是影視表演,這與機械表演纖首指的概念無關,且國內著作權法并無機械表演這一概念。
音樂、影視作品主要是涉及版權的放映權。
- 商毀配場芹蠢是公眾場所,傳播作品的良好途徑。
- 商場是有經營性質的商業行為。
- 在商場中播放他人作品,屬于商業使用的行為。
-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商業使用屬于侵權行為。
- 知識產權法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的有效期自訴訟主體明知或應知被侵權之日起,最多2年的有效期。有效期過了,無法獲得勝訴。
- 著作權需要大量的傳播,才具備更高的價值。
- 商場播放背景音樂通常是著作權人默許的行為,立法至今,見過告KTV侵權的,極少有告商場侵權的。告商場侵權是一種自斷財路的行為,為了一二萬塊錢的賠償,少了多少商演的出場費?一個字傻。
綜上所述,商場播放背景音樂,未經許可,確屬侵權。侵權與否首先是建立在權利人是否認為被侵權的前提下,只要著作權人不起訴或已過起訴期,那也就算是合法的行為了。
超市,購物中心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未經過版權人同意,播放作品是侵犯了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的廣播權。雖然作品已經在市場上公開發售,但是那是是著作權人行使他的發行權,和廣冊沖冊播權沒有任何關系。
文化部門和公安部門管制娛樂,文化市場。但是只管制國家禁止或者違反憲法和行政法,對國家有危害的行為,比如禁止淫穢,色情,反動,暴力,或者其他不利的音像制品,廣播,報紙,雜志,書刊,電視,網絡,游戲等。
你所說的公共場合播放流行音樂,如果播放的音樂是判晌不健康,或者是包含剛才所說的那么公安和文化部門有義務去管制,禁止或者罰款等。但如果沒有這些危害。那么就是公共哦你場合侵犯了版權人的權利,那么只有由版權人自州宏己行使自己的權利去禁止播放,或者要求索賠,但管制部門就不再是公安和文化部門,是公共場合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為這樣的侵權行為是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才是解決的司法機構。版權人可以直接向侵權那公共場合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現在全國禁煙,請記住,只要有頂的地方都是不可以抽煙的,有人報警什么的直接就是200-幾千。超市衛生間里面更別說了。
超市放歌肯定是需要繳蔽銷坦納版權費用的,只是放的歌曲,還是侵權。宏桐侵犯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廣播權(播放),公共場合的情況,這種情況不屬于個人使用。
當然,話說回來,由于不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一般來說,沒誰要特意為難這種個人使用。但也不排除權利人追究你的侵權責任。),不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但也要承擔賠禮道歉,支付斗如版權費的責任。
望采納。
公共場合放歌的版權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公共場合放歌的版權歸誰所有、公共場合放歌的版權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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