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汕頭市人民政府電話號碼,以及汕頭市人民政府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公告活動,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汕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適用本規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垂直經濟管理部門的公告活動,可以依照本規定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內部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政府公告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市政府“工作部門”包括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
(二)“規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制定,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就具體行政事務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四)“政務信息”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社會發布的有關政府管理活動的信息。第四條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務信息應當采取規定的形式,讓與該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悉。
針對確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發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時,發布機關應當將該行政措施的內容以適當的方式讓每一個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悉。第五條 市政府公告通過以下形式發布:
(一)《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以下簡稱《市政府公報》);
(二)《汕頭日報》和《市政府公眾網》;
(三)汕頭電視臺、汕頭有線電視臺、汕頭廣播電臺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網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舉行的新聞發布會;
(五)能夠讓行政管理相對人及時知悉的其他適當方式。第六條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報》為法定載體,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發布:
(一)市政府規章;
(二)以市政府名義或者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的,不具有行政執行力。第七條 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文件在《市政府公報》發布后,《市政府公眾網》應當全文刊登。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發布機關應當在文件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規章的生效日期應當在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生效日期應當在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后。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措施沒有規定生效日期的,以實際公布之日為生效起始日期。第九條 《市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肆猜緩、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為標準文本。
行政機關在發布公文、行政復議和訴訟中引用上述文件時,應當引用《市政府公報》刊登的標準文本, 并說明該文件在《市政府公報》的具體位置。第十條 以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方式發布行政措施的,發布機關應當制作適當格式文件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并以該文件為標準文本。第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時,發布機關可以印制適量格式文件作為備案和歸檔使用。第十二條 除發布本裂模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文件之外,《市政府公報》還可以刊登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法規,市政府工作報告,汕頭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財政預(決)算報告和決議;
(二)重要政務信息;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兆廳摘要;
(五)市政府作出的需要公開的具體行政行為;
(六)市政府秘書長認為可以刊登的文件和資料。第十三條 在《市政府公報》上發布或者刊登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未經審查的,不予發布或刊登。第十四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報送市法制部門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審查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或廢止該規范性文件決定的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的說明;與其他工作部門職能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工作部門協商情況的說明;
(四)制定、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
(五)制定、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其他有關材料。
市法制部門應當自受理市政府工作部門的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審查意見,送提請審查的工作部門。
龍湖區。根據百早者譽度地嫌信圖顯示,陸段汕頭市政府在龍湖區。汕頭市人民政府是汕頭市的行政管理機關,歷史沿革 原為一個海邊漁村,宋時屬揭陽縣,元朝時稱為“廈嶺”。
一、廢止《汕頭市較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公布,根據2016年12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經濟特區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等16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二、對《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予以修改。
(一)《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1、將“規范性文件”修改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市法制部門”修改為“市司法局”;“政務信息”修改為“政府信息”;“《市政府公眾網》”修改為“市政府門戶網站”。
2、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因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向社會發布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3、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培春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第三項修改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4、第五條第三項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網站”修改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的專欄(頻道)”。
5、第八條修改為“依照本規定發布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文件中規定具體生效日期。規章的生效日期應當在發布之日起30日之后;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與發布日期一般應當間隔30日以上。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社會發展計劃”修改為“社會發展規劃”。
7、刪去第十三條。
8、第十七條修改為“《市政府公報》在《汕頭日報》設立專版,不定期發行,并匯編宴禪成專輯。”
9、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市紀委監委、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常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市政協及其工作機構、汕頭警備區、市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各新聞單位、中配祥耐央、省駐汕單位、駐汕部隊”;第二款中的“市物價局”修改為“市價格管理部門”。
10、刪去第二十條。
(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公布,根據2019年1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的決定》修正)
1、將第一點修改為“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2、刪去第四點中的“編制政府立法規劃、計劃,規章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規定》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量化標準規定》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調整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行政決策聽證程序,提高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政府的行政決策聽證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決策聽證,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決策之前,公開聽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行政決策的意見和建議的活動。第三條 市政府的行政行首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
(一)對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或者對行政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
(二)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較大影響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
(三)可能導致不同利益群體產生明顯利益沖突的;
(四)依法需要舉行聽證或者市政府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市政府擬定的法規草案和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提議市政府就行政決策舉行聽證:
(一) 擬定行政決策的單位在擬定過程中或者完成擬定后,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二)行政決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公示過程中,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應當舉行聽證的;
(三)市法制局在對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四)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在審議、審核行政決策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五)依法有權提議舉行聽證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
市政府應當對舉行聽證的提議進行認真審查,并由市長決定是否舉行聽證。第五條 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其陳述意見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不能公開聽證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第六條 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辦公室或者市法制局作為聽證組織機關。第七條 聽證組織機關組織聽證應當提供必要的場地、設備和其他工作條件,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舉行聽證活動的現場秩序,由聽證組織機關會同市公安機關負責。第八條 行政決策聽證采取聽證會的形式進行。第二章 聽證參加人員第九條 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聽證陳述人和聽證旁聽人。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是指聽證組織機關指定負責主持聽證會的人員。
聽證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聽證陳述人的發言順序;
(二)就聽證的陳述意見、理由、依據等詢問聽證陳述人;
(三)必要時組織聽證陳述人進行質證、辯論;
(四)就聽證過程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
(五)維護聽證會秩序和執行聽證會紀律,制止違反聽證規則的行為;
(六)審定并簽署聽證筆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 聽證員是指經聽證組織機關確定,參加聽證會聽取意見的人員。
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一般不少于三名。第十二條 記錄員是指由聽證組織機關指定,負責記錄聽證陳述人陳述、制作聽證筆錄等事務性工作的人員。第十三條 聽證陳述人是指經聽證組織機關確定,出席聽證會并就聽證事項提出意見、陳述有關理由和依據的人員,包括部門陳述人和公眾陳述人。
部門陳述人由行政決策擬定單位指派的人員組成。
公晌帶沒眾陳述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與聽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其推選的代表);
(二)與聽證事項有關并提供事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其推選的代表);
(三)聽證組織機關邀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等。第十四條 聽證旁聽人是指自愿報名參加聽證會并經聽證組織機關同意,旁聽聽證會的公民、法人和宴納其他組織。第三章 聽證程序第十五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根據本規定,在舉行聽證會之前制定聽證方案、聽證程序、聽證規則、注意事項和會場紀律。第十六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會的三十日前,將聽證公告在市政府公報、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刊登,必要時可以在電視臺、廣播電臺發布。
聽證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聽證事項、聽證內容和聽證目的;
(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公眾陳述人、聽證旁聽人的人數、報名條件和報名辦法;
(四)公眾陳述人的篩選原則;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汕頭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行政能力,強化決策責任,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市政府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工作。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決策法律審查,是指市政府在作出行政決策之前,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以下簡稱市法制部門)組織對該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或者審核的活動。第三條 行政決策法律審查主要包括: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查、具體政務事項法律審查。第四條 市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決策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
市法制逗慶部門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律顧問室負責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的具體事務性工作。第五條 行政決策法律并租審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高效、權責統一的原則,統籌兼顧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第六條 行政決策應當從下列方面進行法律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是否與WTO規則和我國政府的承諾相一致;
(三)是否與我市現行的法規、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協調、銜接;
(四)是否存在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而違反行政適當性的問題;
(五)是否存在適當性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問題。第七條 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行政決策擬定單位可以邀請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前期的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第八條 市法制部門在行政決策法律審查過程中,可以向市政府提出聽證提議。聽證的具體辦法按照《汕頭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執行。第九條 市政府在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市法制部門的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涉及合法性界定的內容,市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擬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有異議的,以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為準;對法律審查意見或者審核意見涉及適當性的內容,市政府辦公室、行政決策擬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有異議的,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法律審查第十條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前,應當進行法律審查。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各類總體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財政預決算編制、重大財政資金安排(含潛在需由財政承擔資金責任的項目)、市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國有資產處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四)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
(五)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市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
(九)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與調整,需要長期實施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市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其它重大行政決策。
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事項和量化標準,由市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依法確定。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之前,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批準,可以在下列時段下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重大行政決策擬定后正式上報市政府之前;
(二)重大行政決策上報市政府并經市政府辦公室進行充分協調之后;
(三)重大行政決策在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之前。第十三條 對決定進行法律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市政府辦公室、重大行政決策擬定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市法制部門,同時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該行政決策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行政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特別是禁止性規定;
(絕指兆三)該行政決策的備選方案、可行性說明以及類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與該行政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資料;
(五)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決策擬定的單位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
(七)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時需要的其他材料。
關于汕頭市人民政府和汕頭市人民政府電話號碼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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