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前來咨詢有關藝術品版權價值的問題,小編也將結合多年的經驗整理出來一些與藝術品版權價值排名這個問題相對應的答案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有莫大的幫助!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況(業內影響力、以往作品等作為參考因素);
2.作品基本情況,包括作品創作鄭銷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使用情況;
3.作品的類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喜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4.作品的創作形式,包括原創或者各種形式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
5.作品的題材類型、體裁特征等情況;
6.著作權版權登記情況;
7.相關權利在時間、地喊褲游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質押、訴訟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創作成本、費用支出;
9.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包括轉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況;
10.著作權版權權利維護方式、效果,歷史維護成本費用的支出情況;
11.相關行業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場發展狀況;
12.作品的使用范圍、市場需求、經濟壽命、同類版權的競爭狀況;
13.作品使純灶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類作品近期的市場交易及成交價格情況。
就目前而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價值評估比較常見,其它作品的版權評估會隨著文化市場的日趨活躍以及規范的交易市場的不斷發展將產生井噴式的需求。,尤其是網絡P的版權交易亟待規范。
知識產權保護是藝術授權經營中最核心一個問題。在此過程當中,應該著重注意以下問題。
藝術品權利人的著作權使用
藝術品著作權人的確定是授權經營鏈條中的第一環節,在藝術授權經營規模下,藝術品的產生不再僅依賴于個別藝術家的創作靈感,而強調打造出一種創作機制,利用復合的創意、投入、合作,使藝術品的產生更加產業化。當然,對傳統的藝術家的創作模式也有必要保留,讓其成為授權經營的源泉之一。因此在這樣的環境下,尊重著作權人的權利,確定著作權權屬既而成為首要問題。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3條、第16條分別對一般作品、合作作品、職務作品的歸大此屬作出了規定。對一般作品而言,創作作品的公民即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有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傳統的藝術品往往是個體創作的結果,因此應確保該創作者對藝術品享有的著作權,但如前所述,特定情況下,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合作作品,由合作創作者共享著作權。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在使用中,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任何部分的作者對該獨立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在行使時不得損害整部作品的著作權;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應協商著作權的使用問題,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在藝術授權經營模式下,藝術品的誕生通常不是依靠單個藝術家的創作,而是由多個作者組成的團隊或工作室,在此情況下,許多作品是以合作作品的形式出現的,應依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合法地使用合作作品。
此外,《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藝術品中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該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藝術授權經營中通常會采用到展覽等方式對作品及衍生品加以宣傳,或將其結合到產品中增加附加值,此時應注意展覽權與其他權利的不同之處,對美術作品著作權人來講,售出原件后即轉讓了原件展覽權,對取得美術作品原件的人來說意味著同時享有了其展覽權。
民間藝術作品有其獨特性,其形成往往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經過世代相傳的、在社會發展進程中產生的具有創造性的產品,并在流傳中對民間文學藝術不斷地加工、補充和完善,其創作過程具有長期性與持續性的特點;而著作權法只對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一段時期給予保護,不能給民間文學藝術提供長期有效的保護。在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過程中,許多傳承人在繼承民間文學藝術的同時,受到民間文學藝術的啟發進行創作活動,或者是借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題、風格、傳統技藝,產生了新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那么,只要該作品具有獨創性,符合著作權保護的條件,傳承人對該再生作品可依法享有著作權。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的權利義務譽哪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即處于藝術品作者與銷售市場之間的組織,通過取滾虛迅得藝術品著作權人的許可,面向市場將其進行深度開發,提供給需求者,使授權范圍更廣,實現跨產業、跨區域授權經營,使藝術的價值附加到相應產品或服務中,實現藝術品經濟價值的最大化。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處于藝術授權環節中間,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它將藝術品資源引入市場中,關注市場的需求,同時向藝術品源頭反饋市場信息,增加藝術品及衍生產品的供應,形成較大的產業規模,在經濟利益的創造鏈中舉足輕重。
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在運作中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標明著作權人的身份,不得以不當的方式對作品加以歪曲使用、傳播,應結合藝術作品的自身特色與寓意思考其投放的經營范圍,保障著作權人的作品完整權,并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定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藝術授權組織對藝術品進行加工設計的過程實質涉及對原作品的演繹,由此產生衍生產品,便于推向更廣的領域,如artkey藝術授權中心運用齊白石的名畫與傳統茶具相結合,設計出精美的茶具套裝。在這樣的演繹過程中應注意依法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在此基礎上進行獨創性的加工才能產生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的衍生產品,得到法律保護的該衍生作品的著作權。
藝術衍生品推廣中的法律問題
藝術授權經營組織對原作品開發完畢之后,即開始推向市場,進入了生產與銷售階段。此時,生產商應盡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以授權范圍為限保質保量地進行規模生產,不得粗制濫造,保證產品質量。銷售商也應注意以授權范圍為準進行銷售,不得無權或越權銷售,影響知識產權人的權益。
著作權登記對交易安全的保障
藝術授權經營中,著作權交易的安全至關重要。若著作權登記制度能日趨完善,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對藝術作品權屬的認定提供重要的參考、證明,另一方面,對交易的相關合同進行登記,便捷交易相關人的查詢,則可為藝術授權經營保駕護航,使整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更加安全有序。通過登記制度提供的信息,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掌握著作權交易領域的動態,還便于對一些重點行業或企業的扶持,制定出更為科學有效的政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藝術授權經營不僅美化經濟,更可以打動經濟,它是在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大發展背景下的必然選擇,它改變了傳統意義上對藝術品的利用方式,成倍地提高了著作權的經濟效應,是城市經濟增長的一大突破口。中國在世界經濟發展浪潮中起步比較晚,但經濟發展迅速,其原因部分是在于對后發優勢的良好利用,創意階層在這一進程中至關重要,正是這一階層的創造力,使得藝術授權經營得以運行。這樣的形勢下,保護知識產權,是創意階層保護創意設計的需要,保證了“創意”的熱情,鼓勵了創意階層的產出,發揮后發優勢。同時,保護知識產權也是藝術授權經營鏈條得以順利運行的保障,不管創造設計環節還是其后的開發銷售等環節,無不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識產權問題,只有尊重知識產權,加強對相關問題的調整,建立完備的法律保護體系,才能促進藝術授權經營的全面開啟。
按照版權資產的特點及我公司多年評估經驗的總結與分析,影響版權價值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1、作品作者及其基本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作者或版權人在業內影響力、以往作品的獲獎情況及專家評價、以往作品的市場表現等。
2、作品基本情況,包括但不僅限于:作品創作完成時間、首次發表時間、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拿如、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使用情況。
3、作品的類別,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喜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
4、作品的創作形式,包括原創或者各種形式的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
5、作品的題材類型、體裁特征等情況;
6、著作權版權登記情況;
7、相關權利在時間、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質押、訴訟等方面的限制。
8、作品的創中態作消培啟成本、費用支出。
9、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包括轉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況。
10、著作權版權權利維護方式、效果,歷史維護成本費用的支出情況。
11、相關行業政策和作品所在市場發展狀況。
12、作品的使用范圍、市場需求、經濟壽命、同類版權的競爭狀況。
13、作品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14、同類作品近期的市場交易及成交價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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