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新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條件
《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五)條: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一)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申請范圍是否與行業批準核準范圍一致,危險化學品品名是否納入《危險化學品目錄》,品名填寫是否規范。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包括安全生產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崗位操作規程清單是否符合企業經營實際。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合格證和操作證。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是否真實有效,經營場所是否符合產業規劃、產權是否明確,租賃關系是否明晰。
(五)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備案。
蘇州新辦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原件1份;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原件1份;
3.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1份;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復印件1份;
5.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登記表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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