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債權人會議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債權人會議要開幾次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債權人會議是什么
第一、債權人會議是一個法定債權人會議的臨時性機構.它是依照企業破產法律的規定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一定期間內,由所有債權人參加組成債權人會議.它不是一個常設機構,它只在需要議決有關破產事項時,才被召集、討論議決有關事項.
第二、債權人會議是在人民法院領導下,由全體債權人參加并行使權利的機構,它在人民法院監督下,由全體債權人參加,對有關法定事項作出決議,聽取債務人的必要說明和破產清算組和各類報告等.
第三、債權人會議既是依法行使權利的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比如,體現在討論并決定是否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破產財產的處理及分配方案時它是一個決議機構;體現在對企業執行和解協議和整頓方案的情況實行監督時它是一個監督機構;對于債權人證明材料的審查,確認債權的性質和數額的行為時既是一個決議機構又是一個監督機構.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是干什么的?
公司債權人是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系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以及公司債債權人.主動債權人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臺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拿慶生效.二、被動債權人此種債之關系并非出于債權人之自愿,而是被動發生的債權.公司于營利過程,因其與外部之接觸,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為或其雇用人之行為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之債即為被動債權,而對公司擁有被動債權的主體即為被動債權人.三、社會債權人簡敏源對員工以及顧客之保護、對環境及生態之保護、對社會資源之節約利用、甚至攔態稅收之繳納,均為社會債權之一部分,基于社會債權而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即為社會債權人,政府往往成為此種社會債權人.四、公司債債權人公司債債權人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
上文講述債權人會議了債權人會議是什么,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主要有兩種,我們對于稅務的處理一定不能馬虎,這個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債權人會議你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其債權人會議他的會計問題,可以咨詢本網在線答疑老師!
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的意思是債權人會議: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債權人會議,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以保障債權人的共同利益為目的,而組成的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搜襪孫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世鏈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好手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會議由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組成。出席人員基派由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的全體債權人組成。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包括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和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的保證人等。 列席人員指不屬會議正式成員并且不享有表決權的會議參加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 第十三條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搏枯賀權債權人會議,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
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債權人會議的出席人員享有請求召開債權人會議以及參加會議和在會議上發言、詢問、表決的權利,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因為對擔保財產可不依破產清算程序受清償且大多能夠得到滿足,故除非其放棄優先受償權,則與破產分配與和解利益關系不大,不享有表決權。
但其優先受償權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可能對其利益產生消極影響的應當除外。實務中,是否放棄優先受償權,取決于表決權對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對債權清償來說是不利的。
它會使債權失去清償的財產保障,且會使債權受償的時間推遲、數額減少,但當債務人敗皮的生死存亡或者是否進入破產清算對該債權人利害攸關時,比如,破產債務人系該債權人的直接的競爭對手或者至為親密的合作伙伴。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激伏轎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于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明肆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就各國立法體例來看,關于債權人會議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情形:
(1)既規定債權人會議作為全體債權人的議事機構,又設立類似債權人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全體債權人行使對破產程序的參與權和監督權。德、日、英、美等國采此體例。
(2)不認可由全體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會議,僅設立由部分債權人組成的債權人委員會,意大利采此體例。
(3)不設立由債權人廳猜組成的任何機構,而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等社會專業性組織中選定所謂的債權人代表,由其代表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如法國1995年新破產法的一大變化就是放棄傳統
出現以下情況,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搭讓基:1、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人民法院依法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召開,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六條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知謹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以后的滑辯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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