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蘇州成立分支機構,到底是注冊分公司好還是子公司呢,我們該如何做選擇呢?
別擔心,這篇文章詳細和大家聊聊。
一、首先來看一下基本區別
1. 主體資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僅僅是本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2. 納稅人身份不同: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分公司可能是獨立納稅人(如增值稅),有可能不是獨立納稅人(如企業所得稅)。
3. 是否獨立核算:子公司肯定是獨立核算,分公司不一定是獨立核算。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納稅策略又是怎樣的呢?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三、因此適合的才是最好的選擇,下面也給大家幾點建議供大家參考
注冊分公司的建議:
①企業在異地設立的機構不直接面向客戶,異地機構是對企業內部提供相關的服務,承擔一定的職責,這種情況下采用分公司的模式較為合適。
②新設企業雖然對外開展了業務,但是當地的業務規模比較小,它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也就是說一年的營業額不超過500萬。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以在當地設立一家分公司。讓分公司做小規模,這樣可以從整體規劃上節約增值稅。
③如果是投資周期比較長,分步驟進行投資,分階段投資的項目采用分公司會更為合適。
注冊子公司的建議:
①企業需要跨省設立下屬機構,更適用設立子公司;
②企業在外地投資,當地政府有要求的項目應該用子公司操作;
③對于風險較高的項目,企業適用設立子公司。
不管成立哪種類型的公司,還是需要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隨著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去調整分支機構的模式,所以適合企業發展的就是最佳的。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受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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