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利息收入屬于不征稅收入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免稅收入。那是不是所有有關國債的利息收入都屬于免稅收入呢?國債利息收入有以下幾種情況:
企業從一級市場直接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按照國債票面約定的年利率計提利息收入,實際并未取得利息收入,根據稅務公告2011年第36號文規定“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因此,在稅法上該國債利息收入并未實現,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將該部分國債利息收入進行納稅調減,等到國債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時再全額確認免稅收入。
2、企業從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于國債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取得利息收入。根據稅務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只有依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的范圍內的國債利息收入才是免稅收入,超出這個范圍的國債利息收入屬于征稅收入。(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3、企業從一級市場或二級市場購買的國債,于到期日前轉讓該國債的,其取得的轉讓收益中,依據“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可以確認為免稅收入,其余部分確認為征稅收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債利息收入是否免稅,要考慮以下幾點:
1、購買國債的渠道,是從一級市場直接購買還是二級市場購買;
2、國債利息收入確認的時點;
3、國債利息收入是轉讓取得還是從發行者取得。
甲公司僅僅依據一份資產證明中所述的國債利息收入金額就確認該收入屬于免稅收入是錯誤的,筆者建議甲公司應向證券機構取得所投資的國債明細及相應的國債利息收入計算明細,便于更合理的進行賬務處理及企業所得稅申報,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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