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是指對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在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進行經營活動,可以自己的名義同其他單位訂立經濟合同;獨立計算盈虧,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又稱報賬制,是把本單位的業務經營活動有關的日常業務資料,逐日或定期報送上級單位,由上級單位進行核算。非獨立核算單位的特點是:一般由上級撥給一定數額的周轉金,從事業務活動,一切收入全面上繳,所有支出向上級報銷,本身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幾個主要指標,進行簡易核算。
所謂分公司的獨立核算,即分公司的收支由分公司單獨核算,簡單講就是分公司“盈虧自負”。獨立核算分公司要單獨出具財務報表。非獨立核算則無需單獨出具財務報表,但要到總公司核算。而不論是否是獨立核算,都要求單獨建賬。如果分公司滿足如下條件,一般就是獨立核算:有權獨立開展營業活動、簽合同、開發票、開基本戶。反之就是非獨立核算。但基于分公司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其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簡言之,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核算的資格。
分公司是否可以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也就是說分公司可以獨立經營。但本質上分公司仍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結合《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可知,分公司雖可獨立經營,但無法做到完全意義上的自負盈虧。
總公司對分公司負債如何擔責
依據《民法典》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可以參與訴訟。而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總公司對分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類型分為三種,分別為直接責任、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
1、直接責任
即相對人對于分公司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不向分公司主張權利,而直接要求總公司承擔責任。
2、補充責任
相對人對于分公司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應先向分公司主張權利,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才可要求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3、連帶責任
相對人對于分公司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同時向分公司與總公司主張權利,分公司與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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