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社保滯納金怎么算?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的,由社保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補繳或者補繳,自拖欠之日起,收取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支付的,由有關部門處以欠繳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保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至小數點后兩位);
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的次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生成的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社保逾期付款中應注意的事項。
(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繳的主體為社保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為相關管理部門。
如果由社保經辦機構征收,因為是事業單位,沒有處罰權,由社保管理部門決定。
(二)滯納金屬于間接強制執行,是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手段。
其征收標準應適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
以滯納金起始點為起點,自拖欠之日起收取滯納金。
(三)用人單位被責令限期支付或者補貼后不支付或者補繳的,處以罰款。
這里所說的欠繳金額,是指用人單位拖欠的社保費,不包括滯納金。
(4)本條的違法主體僅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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