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應如何做賬?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會計分錄
1.初始投資成本大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凈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2. 初始投資成本小于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凈額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差額)
3.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
4.被投資單位發生凈虧損
借:投資收益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5.被投資單位以后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或成本
6.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或相反分錄)
二、權益法的定義及其適用范圍
1.定義 | 權益法:是指投資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后,在投資持有期間,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按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調整其投資賬面價值的方法 | |
2.適用范圍 |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即對合營企業投資及聯營企業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 | |
3.適用范圍的特殊情況 | 直接 持有 | 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
間接 持有 |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金額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 |
4.重大影響含義及判斷 | 含義 |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特別提示】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 |
判斷 標準 | ①判斷的基本原則 1)實務中,較為常見的重大影響體現為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通過在被投資單位財務和經營決策制定過程中的發言權實施重大影響。 2)投資方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決權股份時,一般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除非有明確的證據表明該種情況下不能參與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不形成重大影響。 3)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 a.一方面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表決權股份; b.同時要考慮投資方及其他方持有的當期可執行潛在表決權在假定轉換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股權后產生的影響,如被投資單位發行的當期可轉換的認股權證、股份期權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影響 ②具體的判斷標準 企業通常可以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來判斷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 1)在被投資單位的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中派有代表; 2)參與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政策制定過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3)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重要交易; 4)向被投資單位派出管理人員; 5)向被投資單位提供關鍵技術資料 | |
操作 要點 | ①重大影響的判斷關鍵是分析投資方是否有實質性的參與權而不是決定權。 ②重大影響為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而非“正在行使的權力”(是否具備參與并施加重大影響的權力,是否正在實際行使該權力并不是判斷的關鍵所在) ③投資方有權力向被投資單位委派董事,一般可認為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并非絕對:存在被投資單位控股股東等積極反對投資方欲對其施加影響的事實) ④在被投資單位的股權結構以及投資方的持股比例等未發生實質變化的情況下,投資方不應在不同的會計期間,就是否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作出不同的會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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