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是指本月存貨已經入庫,但采購憑據尚未收到,不能確定存貨的入庫成本。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需要將這部分存貨暫估入賬,形成暫估憑證。
暫估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入庫單、送貨單及采購合同。
1、存貨的暫估入賬處理當存貨入庫后,憑據還未收到。存貨需要按照合理的暫估價格入賬,等憑據開具后,根據金額重新入賬。如存貨入庫后與憑據到來之間,存貨部分或全部被領用或銷售,收到憑據后,需要根據金額進行追溯處理。處理流程如下:
【案例1】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7月份購進一批原材料100千克,價款10000元(不含稅)。公司預計可以取得憑據,適用稅率為13%。原材料現在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憑據。
(1)、暫估入賬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暫估 10000
當月入庫未收到憑據,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商品,應進行暫估入賬。
(2)、紅字沖回暫估分錄
借:原材料 -1000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暫估 -10000
PS:按照規定,暫估入庫要在次月月初紅字沖回,但會計實際工作中,沖回后會給領用材料帶來很大麻煩,再說憑據的收回日期又不可控,月末暫估月初沖回可能會導致加大財務人員的工作量。因此,在實際工作當中一般是在收到憑據時再作沖回處理。
(3)、收到憑證后重新入庫分錄
假定高于暫估價格2000元,原材料已經被車間領用50千克。
借:原材料 12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560
貸:應付賬款—xx供應商 13560
(4)、追溯被領用的原材料
借:生產成本 -5000
貸:原材料 -5000
借:生產成本 6000
貸:原材料 6000
PS:如果生產成本已經被結轉至“庫存商品”,則追溯庫存商品。分錄與生產成本相同。同類如商品已經銷售,則追溯主營業務收入。
2、固定資產的暫估入賬處理固定資產的暫估入賬原因,相比存貨更復雜。固定資產已經使用,但在建工程仍未竣工;或者固定資產購入后已經開始使用,但憑據未收到,賬款于對方結算。都會導致固定資產無法精確確認入賬價值,只能采用暫估入賬。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下月開始以暫估價格進行折舊。工程結算后,以憑據金額入賬。暫估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之間的差異不追溯,只調整以后期間折舊費用。
【案例2】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2021年新建辦公樓1月15日已經達到可使用狀態,合同價款1000萬元,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由于公司施工階段提出新的要求,預計竣工結算成本會高于合同價格。
(1)、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分錄
借:固定資產—暫估 1000萬
貸:應付賬款—承包商—暫估 1000萬
(2)、暫估入賬期間折舊(2月份開始計提)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4.17萬(1000÷20÷12)
貸:累計折舊 4.17萬
(3)、2022年1月3號進行竣工結算,支付價款1190萬
借:固定資產 1190萬
借:應付賬款—承包商—暫估 1000
貸:銀行存款 1190萬
貸:固定資產-暫估 1000萬
(4)、2022年2月30號計提折舊
新月折舊額=新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剩余折舊年限÷12
(1190-50)÷(20-1)÷12=5(萬元)
借:管理費用-辦公費 5萬
貸:累計折舊 5萬
3、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處理(1)、存貨的可抵扣差異
暫估入賬的存貨是不存在“會稅差異”的,如果您做賬的時候遇到了會稅差異,說明我們沒有嚴格按照要求來。即“月末暫估,月初沖回”。如果我們為了省事不準備沖回此分錄,記得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需要將此筆交易調增。
(2)、固定資產的稅會差異
由于暫估入賬的固定資產,與實際竣工結算的固定資產初始入賬價格不一致。會計上不追溯折舊,但稅法上12個月內是需要追溯。也就是說,第一年,稅法認可做折舊要多余會計上的折舊。以上題為例:
21年會計上的折舊=1000÷20(折舊年限)=50(萬元);
21年稅法上可抵扣折舊=1190÷20=59.5(萬元);
21年稅法上比會計上多扣除9.5萬元,產生了應納稅所得額差異。需要計“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2.375萬(9.5x2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2.375萬
22年會計上的折舊60萬【(1190-50)÷19】,稅法折舊依然是59.5萬元。應納稅所得額轉回0.5萬元,對應所得稅轉回1250元。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負債 1250元
貸:所得稅費用 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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