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和個人之間無償借款涉稅的問題,小編做一下總結、具體如下:
一、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
一、增值稅
視同銷售,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借給屬于關聯方的個人(個人股東等)
屬于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性目的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2、借給除關聯方以外的其他個人
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個人所得稅
1、借給個人股東
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2、借給企業員工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不繳納印花稅。
二、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
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個人無償借款給企業,并未獲得收入,不屬于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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