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為的記載事項、記載方式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雖然各有不同,但在基本特征上是完全一致的,都具有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和獨立性的特點。
(1)要式性
各種票據行為都是嚴格的要式行為,法律對每種行為都規定了必要的方式,如必須記載的事項和記載的位置等。票據行為只有具備了這些法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比如《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就是要求各種票據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記載事項和方法記載于票據上并簽章,這體現了票據行為的要式性特征。
(2)無因性
票據行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就發生效力,不受原因關系或資金關系的影響。原因關系或資金關系有無及效力如何,都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比如《票據法》規定匯票的付款人對匯票進行承兌后,即負有于到期日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責任,無論他與出票人有無資金關系,或出票人是否在到期日將款項劃入銀行賬戶,都不影響承兌行為的效力,付款人不得以資金關系為借口,拒絕向持票人付款。這種規定體現的就是票據行為的無因性。
(3)文義性
票據行為的內容是以票據上記載的事項為依據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和債務人的票據義務都是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來確定的,不能以票據上記載事項以外的事實或證據來改變票據上記載的內容。比如《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就體現了票據行為的文義性特征。
(4)獨立性
票據上有多個票據行為時,如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行為,各個行為都獨立發生效力,互不影響,其中一個行為無效,并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比如《票據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這些規定體現的就是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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