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賬務上借記“固定資產”,表示企業資產的增加,貸記“營業外收入”表示接受捐贈的利得。那么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的初始入賬價值以及后續分別如何處理呢?
接受捐贈初始入賬:
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比如發票,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比如接受汽車生產廠家捐贈的車輛,涉及繳納購置稅;再比如將接受的捐贈資產運輸至企業發生的運輸費等,均需要記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若捐贈方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接受捐贈方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的情況下,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增值稅,將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確認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若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照市場上同類產品價值加上相關稅費入賬,沒有同類產品的,按照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
如果接受捐贈的屬于舊設備,按上述辦法確認價值后,減去根據資產折舊成都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若接受捐贈資產需要進一步安裝,則先記入“在建工程”,安裝后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再結轉至“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初始入賬的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捐贈方能夠提供專票的情況)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接受捐贈固定資產后續計量方法: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與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后續計量一致,按照預計可使用壽命采用合理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
計提折舊: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
貸:累計折舊
計提減值: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稅務處理方面,主要是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根據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企業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確認的捐贈收入,需要在接受捐贈的當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另外規定,不得分期繳納。
后續期間,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與企業自行購置的固定資產稅務處理上無差異,固定資產折舊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提的減值準備,需要做納稅調增,同時確認遞延所得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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