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稅收滯納金的定義可知,滯納金是對不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也就是加重給付義務,具有執行罰的性質,因此發生稅款滯納只能作為營業外支出反映,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而且不能在稅前扣除.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發生滯納金時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現金)企業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是不允許稅前扣除,在年底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交稅款滯納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月末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3、如果滯納金未交時,可暫時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貸:其他應付款--稅收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這里所述"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征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租賃進口貨物自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應向海關申請辦結海關手續,逾期辦理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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