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的某種物品交與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由此獲得在一段時期內使用該物品的權利,但物品的所有權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分錄具體是怎么做的呢?出租人是什么?本文詳細介紹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分錄以及出租人的相關概念。
一、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收取的租金在租賃期內,按直線法確認為收入(包括免租期),如有費用,應從租金中扣除。
(1)確認各期租金收入時:
借: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經營租賃收入
(2)實際收到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經營租賃款/其他應收款
二、什么是出租人
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用益權或租賃權的人可為出租人則屬例外情形,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出租人處理租賃業務的一整套會計處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從出租人角度看,租賃可以分為經營租賃、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舉債經營融資租賃,而其會計處理也有所不同。
依規定或合同約定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的,須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將財產占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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