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是對生產、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企業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是允許生產、生活服務業企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那么,生產、生活服務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的加計抵扣比例,以及政策執行時間又是如何規定的。
生產、生活服務業企業的界定和進項稅加計抵減比例。按照稅法規定,生產、生活服務業企業是指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四項服務業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企業,可以適用進項稅加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的抵扣比例,即生產服務業的加計抵扣比例為10%,生活服務業的加計抵扣比例為15%。該項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項服務業取得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退稅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需要強調的是,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的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計提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的相關規定。企業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或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企業可計提但沒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并計提,比如,企業為4月1日以后成立的的一般納稅人,成立后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進項稅加計抵減政策,3個月后,也就是自企業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超過50%的,可以補提加計抵減額。
按照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也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經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企業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并在進項稅額轉出的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提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或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比如,某財務咨詢公司為一般納稅人,符合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扣的政策。該企業9月份增值稅銷項稅為50萬元,進項稅為20萬元,進項稅全部符合加計抵減的政策。
9月份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額=20萬元*10%=2萬元
9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30萬元-20萬元-2萬元=28萬元。
另外,企業首次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時,需要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現實中,企業如果即符合10%的加計抵減政策,也符合15%的加計抵減政策,那么,企業可以選擇適用15%的加計抵減政策,但不得疊加使用該項政策。
總之,增值稅進項稅加計抵減,是允許生產和生活服務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四項服務銷售額大于全部銷售額的50%時,其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可以分別按照10%或15%的比例加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企業首次適用政策時,需要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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