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以區別于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普通合伙企業特殊之處
1、特殊的專業限制。
對于普通合伙企業而言,法律對其所從事的營業沒有限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只能使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才可以設立。比如律師、會計、醫療等行業。
2、特殊的企業名稱。
普通合伙企業在其名稱中應注明“普通合伙”字樣;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則應在名稱中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特殊的設立條件。
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要求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并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有人民幣三十萬以上的資產。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的設立要求有二十名以上的具備相應資格的執業律師,有人民幣一千萬以上的資產。
4、特殊的組織管理。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清償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而普通合伙企業,法律對此沒有要求。
5、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
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特殊的普通合伙中,一個或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承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或該數個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或者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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