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簡稱合營企業)是外國公司、企業以或者是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和我國的公司、企業或者是其他經濟組織,按照我國的法律,通過我國相關部門批準,依照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通過合資方式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這屬于股權式合營企業,由中外方來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批準登記而設立的合營企業屬于我國法人,受我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區別
1、投資的形式不同
合資企業必須由中外投資者以參股的方式出資,各方必須在我國境內設立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共同經營實體;而合作企業可以由合作各方在我國境內設立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共同經營實體,也可以不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而以合伙的方式進行合作。但這種合伙和我國《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是有區別的,我國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人必須是自然人,而非法人的合作企業中的合作各方,中方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外方可以是經濟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
2、計算投資和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參股各方,不論以什么方式出資,都必須以貨幣計算各自的股權,并且按照股權比例分擔風險和分享利潤;合作企業各方可以以各種方式投資,但不一定以貨幣計算股權,也不一定按照股權分擔風險、分享利潤。各方的出資方式、出資額、責任和權利都具體地規定在合同中。
3、投資各方承擔責任方式不同
我國民法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范圍將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分為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無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的責任。有限責任是指責任人以一定范圍內或限額的財產承擔責任。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合資企業合資各方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換句話說,這種責任是按股權的比例并以各方的出資額為最高限度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可以約定承擔責任的方式和比例,但以其提供的合作條件為承擔責任的最高限度;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在內部是合作各方按份承擔無限責任,對外部是合作各方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投資各方回收投資只能按照各方所占注冊資本比例通過分配利潤的方式進行,而不能直接分配產品或有其他方式;合作企業合作各方可以按照各方的出資比例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約定比例通過分配利潤方式進行,還可以通過直接分配產品的方式進行,甚至可以約定其他的方式;而且在合作合同中可以約定外國投資者先行回收投資。我省臨汾的山西金堯焦化有限公司就曾提出過修改合同,約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資。后面我還要講到投資回收問題。
5、企業財產的歸屬不同
合資企業的財產歸合資企業所有,合資各方投入合資企業后只按其投資的比例對合資企業享有股權,不再對其投資本身享有權利;合作企業合作各方在投資或提供了合作條件后,對其投資本身或提供的合作條件本身也不得獨立行使權利;而且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合作各方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為合作各方分別所有。經合作各方約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分別所有,但合作企業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各方共有。合資企業期滿后,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包括剩余固定資產,按照合資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但合資企業合同、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而合作企業期滿后,合作企業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同的約定確定財產的歸屬;如果約定了合營期間外方先行回收投資的,合作期滿清算后的剩余固定資產應無償歸中方所有。
6、組織機構不同
合資企業必須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合作企業可以設董事會,也可以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實行的是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直接由合作各方的代表組成的聯合管理機構共同管理合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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