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計提和交稅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個人所得稅:借:應付職工薪酬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銀行存款(應發工資與代扣個人所得稅差額)企業交納個人所得稅時: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而從我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
居民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我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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