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下,轉租出租人應先判斷,轉租行為屬于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
一、轉租人的賬務處理原則
(一)轉租人按照經營租賃處理
此處理比較簡單,在租賃期分期確認租賃收入,且不改變原承租的相關核算。
(二)轉租人按照融資租賃處理
1.終止確認與原租賃相關且轉給的轉租承租人使用權資產,并確認轉租賃投資凈額;
2.將使用權資產與轉租賃投資凈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損益;
3.在資產負債表中保留原租賃的租賃負債,該負債代表應付原租賃出租人的租賃付款額。在轉租期間,中間出租人既要確認轉租賃的租賃收益,也要確認原租賃的利息費用。
二、轉租人形成融資租賃怎么處理
1. 轉租人租入資產
按租賃準則正常處理,確認使用權資產:
借:使用權資產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2.轉租賃期間
(1)轉租賃開始日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 租賃收款額
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貸:使用權資產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資產處置損益(可借可貸)
(2)確認轉租賃融資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融資租賃款—— 租賃收款額
借:應收融資租賃款——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其他業務收入
3. 租賃負債的后續計量,依然要正常確認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貸:銀行存款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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