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注冊登記時,通常需要設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監事,還有財務負責人,就算一人有限公司,也需要設置這幾個職位,并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章制度這三個職位需要由3個不同的自然人擔任,不少讀者對這方面還是一頭霧水,現在小編就跟大家來詳細解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監事,還有財務負責人具體是職能,以及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要承載的什么責任。
(1)公司監事,是最新的《公司法》對公司架構做出的規定,要求公司成立時需要有的一個職位,是公司經營檢驗核查的相關人員,監事(或者公司監事會)具體有下面的職務責任∶
第一:核查檢驗公司財務狀況;
第二:對公司執行董事、高層行政人員行使公司政策的情況核查檢驗,對違規行為、對有違公司政策的管理層面人員提出免職的意見;
第三∶當執行董事、高層行政人員的作風有損公司的相關政策時,促使執行董事、高層行政人員及時改正;
第四:提出開解決問題的股東會議和主持相關股東會會議;
第五:向投資者會議提出公司改進方案;
第六∶行使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務責任。
綜上撰述,公司監事或者公司監事會主要職能是對公司行使經營監督的職權,是一個公司內部的職位。
(2)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法》對公司架構做出規定時需要設置的一個職位。主要職務是在公司產生的民事責任時由法人代表公司解決與承擔,是代表公司行使法規的代表人,有對外行使代表公司的權利,同時,法人也有行使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權利。通常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3)財務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主要是針對稅務方面的要求,注冊公司時原本無此要求,在三證合一后,工商登記時需要在同時辦理稅務登記時設置一個財務負責人,此職位是關于稅務方面的需求,在稅務監管中,公司需要有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在稅務檢查時,如果法定代表人無法配合檢查,就需要財務負責人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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