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險一金支出和補充保險支出的會計處理
根據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按規定計提
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2.發工資扣員工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3.實際繳納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貸:銀行存款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會計處理,與五險一金的會計處理一致,只是多增加一個明細科目而已,不再贅述。
二、五險一金和補充保險的稅前扣除規定
(一)基本規定
依據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二)補充保險稅前扣除規定
依據規定: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說明:關于五險一金及補充保險的稅務規定相對比較少,原因在于中國很多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根本不會多交,有些甚至是不想交,能夠按照規定的最低標準繳納最基本的五險一金的私營企業在當前可以稱為模范企業或者良心企業了。
三、五險一金和補充保險的稅會差異與納稅調整
(1)五險一金實際繳納的超出規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一般來說,企業不會超標準繳納,因為超過標準了社保局也不會收啊。
(2)會計上已經計提進入了成本費用而未實際繳納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如果是納稅年度計提但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繳納的,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3)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會計提取數的部分,只要符合規定,允許按照實際繳納數額稅前扣除。
(4)實繳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超過比例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如果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人不是全體員工,而僅僅是部分人員繳納,則全部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應做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
(5)根據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 “五險一金”(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四、五險一金和補充保險稅前扣除的注意事項
(1)五險一金支出由于在繳納時有社保部門和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只有滿足其相關規定才能繳納,稅務規定也比較寬松,實際繳納的五險一金基本上都能稅前扣除。
只是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業可能存在給不在本企業任職的人員代繳五險一金的情況,其代繳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匯算清繳時應核對是否存在為人代繳五險一金的情況。
(2)補充保險不屬于強制性保險,屬于企業和職工自愿參保,補充保險具有福利性質,企業可能基于人力資源管理需要而將補充保險作為一種獎勵或年功薪酬,職工因補充保險需要自身也有支出而選擇不參加,因此實務中很難做到企業員工100%參保。
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全體員工”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規定了一個比例,只要大多數員工辦理了補充保險就可以,有的只要社保部門同意了企業的補充保險制度就認可。但是需要注意該文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企業不能直接參照執行。企業應與主管稅務機關就“全體員工”做好溝通,爭取做到不是100%的情況下能稅前扣除,否則自行納稅調整。
對于不是100%情況下可以稅前扣除的,需要注意扣除限制比例5%對應的工資是參保人員的工資,而不是全體人員的工資總額。
五、五險一金和補充保險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根據規定,居民個人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屬于專項扣除,可以依法在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中扣除。
依據規定,企業在支付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時,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可以扣除個人承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但是,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不能稅前扣除個人繳納或承擔的專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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