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代理申請人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3315898號“長城GREATWALL”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第13315898 號“長城GREATWALL”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決定:申請人所提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第13315898號“長城GREATWALL”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轄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以提供電子信息技術產品與服務為主營業務,是中國最大的國有綜合性IT企業集團。爭議商標的原注冊人煙臺某某投資有限公司,除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外,還先后申請注冊了五百余件商標,其中包括“華倫天奴”、“浣美”、“拉菲”、“大嘴猴”、“水晶之戀” 等多件與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據此,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原注冊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采取不正當手段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該行為的性質不因爭議商標的轉讓而取得正當性。該類注冊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我所風險提示,即使成功注冊多年的商標,只要其注冊時具有不正當性,都是存在風險,其權屬穩定性大打折扣。本案中,爭議商標的原申請人先后在多個類別申請注冊了500多件商標,其行為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實屬囤積商標來獲取不當利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本案無效成功說明了,采取不正當手段注冊成功的商標不會因轉讓而取得正當性,面對不以使用為目的而囤積商標,并采取不正當手段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行為時,不應消極退縮,應該積極應對,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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