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性是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作為商標保護的“靈魂”和商標法正常運行的“樞紐”,商標顯著性一直以來都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特別關注。商標想要具有顯著性判斷標準以下三點:1.商標本身的構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識性,商標由字符,圖形,字母,數字,三維符號,顏色組合,聲音等的組合構成。由單個或兩個字母商標或簡單字符組成的商標,以及由圓圈、三角形或幾條波浪線組成的商標基本不具有顯著特點。商標太簡單或太復雜都很容易被駁回。2.商標的獨創性,從目前的商標注冊情況來看,被駁回申請的絕大部分是出現商標近似的情況,問題的根本還是在于商標的顯著性不夠強烈。我們在注冊商標前需要提前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有近似商標,應提前對商標進行進行修改,再進行注冊申請。3.具體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相結合,商標本身的設計有隱藏的含義,公眾看到商標后就能夠聯想到相關的商品或服務。也可以是商標本身在設計上并不獨特,但之前有長期的使用,得到了公眾們的認可從而獲得注冊商標的顯著性。歡迎閱讀。
阿迪隨后表示,對歐盟的決定表示失望,但這項裁定除了給阿迪添堵,也難以對其造成更大的傷害了。
三道杠標志之所以被宣布無效,就是因為其商標沒有顯著性。我國的商標法也對商標的顯著性有著明確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而前不久,茅臺又宣布放棄申請注冊“國酒茅臺”商標。“國酒”,這個曾經讓茅臺集團夢寐以求的商標,為何如今又要放棄呢?
因為茅臺酒在過去的18年,9次申請“國酒”商標均以失敗告終。原因是“國酒茅臺及圖”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的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原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 ”“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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