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罪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違反商標法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破壞商標管理制度,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起刑標準定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在假冒注冊商標罪中增加了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也屬于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是單處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 便于消費者認牌購物。
2、 商標注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 受法律保護。
3、 通過商標注冊,可以創立品牌,搶先占領市場。
4、 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
5、 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6、 商標還是辦理質檢、衛檢、條碼等的必備條件。
7、 地方各級工商局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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