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的,一般商標局會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這三個月也是商標異議的期間。因此接下來將由知春路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商標異議期多長時間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商標異議期是三個月。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某一經過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即要求商標局在規定的3個月異議期滿后不要核準該商標注冊。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并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二)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3、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4、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商標異議期是三個月,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
推薦閱讀: